核心提示:湖南省建设厅诚恳接受了笔者的善意建议,对原来有“瑕疵”的《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果断作了修改,已于2010年10月27日以原文号、原文件名重新印发,仍从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修改前:第六条 加强入湘建筑业企业项目投标资格审查。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对入湘建筑业企业参与项目投标进行资格审查或者开标时,要严格审查条件和相关程序,认真核实相关专(执)业人员和安全质量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项目投标资格审查时,招标人应要求入湘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其中国有投资项目必须由入湘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资格审查中要认真考核入湘建筑业企业经营条件、合同履约能力、既往建筑市场行为包括有无被处罚记录、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等,并重点核实企业入湘施工基本情况登记及网上信息公布情况。 修改后:第六条 加强入湘建筑业企业项目投标资格审查。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对入湘建筑业企业参与项目投标进行资格审查或者开标时,要严格审查条件和相关程序,认真核实相关专(执)业人员和安全质量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项目投标资格审查时,招标人应要求入湘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其中国有投资项目必须由入湘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法定代表人确系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资格审查中要认真考核入湘建筑业企业经营条件、合同履约能力、既往建筑市场行为包括有无被处罚记录、有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等,并重点核实企业入湘施工基本情况登记及网上信息公布情况。 湖南省建设厅诚恳接受建议,果断修改“瑕疵”文件,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修改后的条文既考虑了特殊情况的可行性,又严格依法。没有否定文件成果、没有影响文件效力、没有推延实施时间、没有损害政府形象、没有降低行政权威。果真象笔者预计的“瑕疵”变了“金花”!湖南省建设厅这种依法行政、依法治省的工作态度和办事作风值得学习,应当赞扬! (作者:朱培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