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有关情况,公布2014年重点清理的十大类涉民生案件,同时发布十个典型案例。 2013年以来,全省大部分法院结合实际开展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有关情况,公布2014年重点清理的十大类涉民生案件,同时发布十个典型案例。 2013年以来,全省大部分法院结合实际开展了清理“拖欠民工工资执行案件”、“刑附民执行案件”、“涉农执行案件”等多种形式的专项活动,部分市州还开通了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保证涉民生案件快办快结。据统计,2013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执结涉民生案件2.8万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湖南已率先在全省部署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于2013年12月11日向全省下发通知,将十种类型重点案件和10万元以下的其他涉民生案件列为重点,力求最大限度保护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关怀,维护法律尊严。 这次专项集中执行活动,针对的重点是追索劳动报酬(包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工伤赔偿、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的相关案件等十类。 这些案件,一是涉及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如追索劳动报酬、追索农民工工资。二是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如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三是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工伤赔偿、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 在重点执行上述案件的同时,湖南法院坚持以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指针,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将执行标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其他涉民生案件也纳入了集中执行范围。。 省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简龙湘在会上透露,湖南还出台六大举措护航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活动。 一是开设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将甄别情况,符合条件的涉民生案件优先执行;在分配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优先考虑将财产分配给追索劳动报酬(包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申请执行人。对于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依法积极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二是发挥网络信息平台优势。各级法院要将所有未结涉民生案件提交全省网络信息平台,进行财产查询。及时调查、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防止其转移隐匿。对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定期向权利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证券、股权投资、车辆、存款和不动产等情况,一旦发现财产及时恢复执行。 三是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充分利用罚款、拘留等方式,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制裁妨害执行的人员和单位。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执行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四是全面落实失信名单。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依法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在春节前后高消费活动集中时期,与各地主要饭店、宾馆、机场、车站建立协作,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坐飞机、高铁,禁止其高档消费。 五是大力推进执行公开。构建公开便民的执行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执行工作为群众服务观念,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服务热线、局长信箱、执行值班电话等多种方式,方便执行当事人联系执行法院和执行法官,主动告知当事人执行进展情况及有关权利,促进执行工作公开透明、方便快捷。 六是积极开展执行救助。结合案件情况,通过申请财政拨款、民政救助、社会组织捐助等途径多方筹措执行救助资金,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申请救助的权利,并依法审查、报批。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与其他部门共同努力缓解尚未执行案件当事人生活上面临的实际困难。 执行拖欠劳动报酬(含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例 1、2013年5月,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等76人根据衡市劳仲委[2012]第659-703、705-718、720-736号仲裁调解书,向衡阳中院申请执行某房地产公司欠发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共计4350670元。 衡阳中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歇业多年,法定代表人无法找到,唯一的财产为面积为11050.57㎡的房产一处,但该房产和土地分别为另一执行案件的抵押物,房产被另案公开拍卖,拍卖价款20566000元已转至中院执行专用账户。因该案关系到数十名工人工资,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衡阳中院执行局与另案申请执行人和唐某某等76人多次协调,最终该系列案件和解结案,职工领到80%的工资。 2、2013年4月18日,经永州市两级法院审理,判决某公司向刘某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95957.47元。后刘某某向零陵区法院申请执行立案。 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已回河南,路途遥远,花费较大,主动与刘某某保持经常电话联系。执行人员同时了解到,因为被拖欠工程款,刘某某已拿出积蓄向民工垫付了工资,家里经济极其困难,心里压力很大。执行人员本着法官多辛苦,当事人少花钱少跑路,尽快执行到位民工工资的工作思路,先后11次找被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的窘迫状况并要求其尽快履行法定义务。经执行人员数十次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2013年5月30日,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3、2013年8月,湖南某乳业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引发了一批劳动争议案件。长沙岳麓区法院受理了以某乳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4件,其中3件为劳动争议纠纷,1件为买卖合同纠纷,标的约90万元。该院立案执行后,多方查找,发现该公司分支机构尚有经营收入,于是果断冻结该分支机构银行账户内75万元存款。2013年10月8日,该院到某银行对已冻结存款进行扣划,银行要求先解冻后扣划,在几分钟内,某乳业有限公司从网上银行将解冻款项转移。岳麓区法院立即要求银行追回被转移的款项,对该行处罚款30万元,并向该行的省分行发出司法建议书,要求完善该行计算机扣划系统漏洞;同时,责令湖南某乳业有限公司将转移的款项交到法院,并对该公司处罚款30万元。 摄于法律威严,某乳业有限公司从其他途径筹款完全履行了上述4个案件。 4、2013年7月,湘潭县法院受理了一系列以某型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其中有涉及公司19名职工及30余名农民工薪酬的案件,执行标的达73万元。执行人员经多方了解,发现被执行人股东因为意见不合,一直拒绝坐下来面对面的解决问题。面对职工和农民工因工资报酬没有着落,情绪开始波动,天天到法院及有关部门讨要结果的情况,执行人员决定采取直接执行公司财产,迫使股东露面的执行方案。 8月6日上午,执行人员在申请人的配合下,租来大型货车,赶到公司驻地,在准备强制执行公司库存产品时,公司股东朱某、张某主动联系法院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和解,但直至下午5:00,协商没有结果。面对此情况,执行人员果断加大执行力度,一方面动用4辆卡车继续强制执行公司库存产品,一方面继续做两股东的思想工作。直到当晚9:30,公司两名股东迫于压力,最终达成一致付款意见。第二天中午,被执行人即将执行款如数付到法院账上,湘潭县法院迅速将此款发放到公司职工和农民工手中,系列执行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执行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1、2012年7月10日,李跃华至被告姚珍明所办印刷厂处装修吊顶,因姚珍明提供的人字楼梯合页断裂,李跃华从楼梯上摔下致伤。2013年7月19日,经邵阳两级法院审理,判决姚珍明赔偿李跃华损失298795元。因姚某某未履行,李跃华向邵阳市双清区法院申请执行。双清法院执行局认为该案案情严重,标的额较大,当事人所受的身体伤残严重,立即出动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经执行人员半个月20余次高强度对房产及邵阳市所有银行的查询,终于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但考虑到拍卖房产存在不确定性,且周期较长,为尽快保证赔偿款到位,双清区法院力促双方协商。该案最后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2、益阳大学生马某某诉益阳某商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益阳两级法院审理,认定马某某二级伤残,判决某商场赔偿马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5万余元。判决后商场未及时履行,马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益阳赫山区法院执行局了解到马某某是外省来湘读书学生,又是少数民族,父母在沟通交流上存在困难。因治疗家庭已倾尽所有,马某某父母为赔偿款还多次往返外省与益阳之间,路途遥远,加重了治疗负担。执行局高度重视,特别指定该院经验丰富、认真负责的执行人员承办本案。经与被执行人多次沟通未果后,执行人员当机立断,采取强制措施,从商场账户上冻结并划拨赔偿款交予申请执行人,75万元赔偿款全部执行到位。全案执行仅历时13天。 执行家庭婚姻案件典型案例 肖某申请执行李某支付子女生活费一案,2012年8月雨花区法院立案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李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置之不理。此后,执行人员赴深圳查找其下落及名下财产未果。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雨花区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并依法办理了限制高消费手续,分别邮寄到深圳机场和高铁站,同时委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对被执行人在深圳所开设的所有名下帐户采取了冻结措施。慑于法院执行人员锲而不舍的执行和多措并举的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李某专程赶到长沙,表示愿意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积极组织双方沟通、交流,促使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此后,被执行人李某履行了和解协议,书面承认错误并缴纳了罚款。 采取司法制裁措施执结的涉民生案件 1、2007年11月,岳阳市两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谢某某、肖某某承担其雇员吴某死亡的侵权责任,赔偿其妻女李某某、吴某各项损失共计214820.09元。 因谢某某、肖某某未履行义务,李某某、吴某2007年12月向华容县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为阻碍执行,故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并逃至外地下落不明。2012年12月4日,因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行为后果严重,执行法院向华容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立即将两被执行人列为犯罪嫌疑人并进行网上通缉。12月5日,华容县公安干警在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的协助下将犯罪嫌疑人谢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并押解回华容县公安局看守所羁押,同时扣划被执行人谢某某银行存款123700元。被执行人肖某某摄于法律威严,于12月10日主动到华容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剩余义务。 2013年1月15日,华容县法院就被告人谢某某、肖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作出(2013)华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为两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已根据民事判决书履行了自己的赔偿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肖某某自愿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肖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2009年8月,永州市两级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王某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并给付原告杨某某(时年7岁,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各项赔偿款共计284000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拒不履行赔偿责任,杨某某于2009年10月向宁远县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变卖家中所有财产外出打工,音信全无。为帮助杨某某一贫如洗的家庭,执行人员先后行程一万多公里多次南下广东等地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对申请执行予以执行救助,但一直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和财产线索。 2014年元旦将至,执行人员再次重启执行工作。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与一亲戚联系密切。执行人员立即至其亲戚家宣讲法律,告知杨某某因伤致残后的境遇,终于获得了被执行人的详细地址。执行人员查明,王某某已安家广东东莞,并经营工厂,收入可观。了解情况后,执行人员马上奔赴东莞,并将王某某带回宁远实施司法拘留。慑于法律威严,王某某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一次性赔偿杨某某各项费用共计28万元。宁远县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的表现,提前解除了对王某某的拘留决定。 3、2012年,经常德鼎城区法院调解,原告熊某与汪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汪某赔偿熊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9000元。但汪某在支付10000元后,拒绝支付剩余欠款。熊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数次联络当地村干部登门劝解汪某,但汪某仍拒不履行。考虑熊某因交通事故致残,一直不能从事劳动,生活困难,急需赔偿款,执行人员加大了财产查找力度,发现汪某从事电气维修,收入不菲,立即对汪某实施司法拘留,迫使其履行法院判决,案件依法执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