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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检察院:真抓实干出成效 驻所检察规范化

时间:2015-11-14 11:58来源: 责任编辑:
近年来,南县检察院紧紧围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以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为重点,以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为主线,以创建规范化驻所检察室为契机,全面提升驻所检察工作水平,在保障监管场所安全、规范刑罚执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
  核心提示:近年来,南县检察院紧紧围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以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为重点,以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为主线,以创建规范化驻所检察室为契机,全面提升驻所检察工作水平,...

    近年来,南县检察院紧紧围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以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为重点,以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为主线,以创建规范化驻所检察室为契机,全面提升驻所检察工作水平,在保障监管场所安全、规范刑罚执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2003年,该院驻所检察室荣获三级规范化检察室;2005年荣获二级规范化检察室。2007年我院驻所检察室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一级规范化检察室”。该院监所检察科连续四年荣获“全市监所检察工作先进单位”,先后被评为“全县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评二级先进单位”、“全市十佳基层政法单位”,2010年在全市检察业务考核中荣获第一名,并被市院荣记集体三等功;从事驻所检察工作26年的驻所检察室主任陈国安同志多次荣获“全省十佳驻所检察室主任”、“全省优秀驻所检察干警”、“全省优秀检察干部”等荣誉称号,《益阳日报》等新闻媒体对他的先进事迹也作了专题报道。 

    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队伍建设   

    近年来,该院党组十分重视驻所检察工作,就如何开展巩固、完善规范化驻所检察室的工作多次开会专题部署,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主管副检察长任副组长,驻所检察室主任和干警为成员的巩固、完善规范化驻所检察室工作领导小组。一方面注重驻所检察干警的配备,选派从事驻所检察工作26年、工作经验丰富、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检察干警陈国安同志担任驻所检察室主任,并配备一名所学计算机专业的检察干警进行微机操作和管理,从而实现了办公、办案自动化。另一方面将巩固、完善规范化驻所检察室工作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做到了年初有安排,季度有检查,半年有小结,年终有考核,并形成了检察长全盘抓、分管检察长具体抓、驻所检察室主任日常抓的工作模式。

    同时,该院在工作方法上也做了大量新的尝试,确立了驻所检察工作在总体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位置,并努力做到“一个不动摇”:即明确巩固、完善全国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的目标不动摇;“两个不放松”:即对驻所检察干警的思想教育不放松,对驻所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放松;“三个相结合”:即把驻所检察工作与全院总体工作统筹谋划相结合,把驻所检察工作与惩防职务犯罪工作相结合,把驻所检察工作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相结合;“四个得强化”:即强化驻所检察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强化监所条例、细则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强化典型引路和实践经验的归纳和总结,强化经常性检查和征求监管场所方面意见的反馈和交流。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从组织领导、思想建设、工作方法上为规范化驻所检察室的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完善检务保障,加强基础建设   

    自2007年驻所检察室被授予“全国一级规范化检察室”以来,该院坚持严格按照高检院对“全国一级规范化检察室”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新要求,坚持标准不降、规格不变、投入不减的原则,对驻所检察室的建设进行了更新和完善。通过不懈努力,基本上解决了驻所检察室装备陈旧、办公用房紧张、驻所条件简陋等突出问题,为有效地促进驻所检察工作和驻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近年来,该院共投入资金二十余万元,为驻所检察室配备了三间约80多平米的办公用房和值班用房,并配有(内)外线电话、电脑、空调、打印机、数码相机、传真机等办公设施,电脑配备做到了“专机专用、人手一台”。建立了电子信息档案库,应用监所检察业务信息管理软件,自动生成检察日志、有关台帐、表格等,并实现了信息数据自动检索分析。同时,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实现了信息、监控联网,监控录像可存储15天,驻所检察干警可随时掌握监房动态,查阅监管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快速进行处置;并做到了与上级院进行信息共享,随时可接受上级院的调阅检查与监督。从而按照高检院对“全国一级规范化检察室”的要求,规范化地建设了驻所检察室、系统化地配备了现代化装备、标准化地更新了驻所检察室的门牌。

    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监督职能   

    为巩固、完善全国一级规范化驻所检察室的建设,该院驻所检察室积极探索出一条“履行监督职能,突出驻所特色”的创先争优之路。自2007年以来,一直坚持“六严”驻所检察工作法,充分履行刑罚执行监督职能。 

    一是严格各项驻所检察制度,确保规范检察有章可循。驻所检察室组织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驻所检察制度,其内容涵盖7项机制、5项职责;率先创立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审查备案制度和投劳、释放人员“出所谈话教育”制度。通过执行上述制度,加强了日常刑罚执行监督。2007年以来,共发出监所检察建议200余份,有效预防超期羁押56次。对不当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及其他监管违法活动提出书面纠正意见23次,开展安全防范检察102次,召开联席会议35次,发出案件办理期限提示函273份312人。共受理审查留所服刑及留所服刑罪犯减、假、保案件63案63人,通过我院审查同意呈报52案52人,不同意呈报11案11人。

    二是严防安全事故,确保监管场所安全。驻所检察室本着从预防监管场所安全事故的发生出发,超前预测和防范有可能出现的不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每年组织安全防范专项检查4次以上,次次做到全面检查监管场所,摸清被监管人员思想动态,落实监管措施,及时疏导被监管人思想情绪,将所有安全隐患遏制在萌芽状态,保证了南县看守所30余年无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发生。

    三是严防超期羁押,确保在押人员合法权益。驻所检察室在预防超期羁押工作中积极探索并推行“一看、二核、三提示”工作法。“一看”,就是驻所检察干警上班即看提示牌,做到心中有数,在驻所检察室设立“被监管人员诉讼活动一览表”,分别用提示牌注明被监管人诉讼期限,并坚持每天更换提示牌。“二核”,就是一方面对看守所羁押的情况进行核查,将驻所检察室的被监管人员诉讼活动“一览表”与看守所的“一览表”相核查,查有无隐性、变相超期羁押;另一方面与被监管人的个人基本情况相核查,对被监管人实行一人一卡,将个人资料录入微机,每天一核查,并深入监房与被监管人进行核对。“三提示”,即启动预警提示函、通过打电话督促办案单位或通过看守所督促办案单位等多种方式预警提示。

    四是严防脱管漏管,确保刑罚正确、有效执行。监所检察科坚持每半年组织监外罪犯执行专项检察,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公安机关有效杜绝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2009以来,该院在县人大、县委政法委的支持下,联合公安、法院、司法开展了对所内关押情况的全面清查和监外罪犯脱管、漏管专项检察,并对留所服刑罪犯的审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同时还邀请部分市、县人大代表进行了视察。对历年来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是否正确交付执行进行了清理;对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五种类型”的罪犯进行了监外执行情况考察。通过强化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依法对监外罪犯督促收监8人,并使26名监外脱管、漏管罪犯得到了有效监管,且对呈报的12名留所服刑人员的减刑案件进行了严格审查,监管机制进入常态化管理。

    五是严查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确保监管秩序、维护法制权威。监所检察科一方面通过督促监管单位加强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管教,促进其认罪服法;另一方面,对发现有“牢头狱霸”等犯罪现象,露头就打。2007年以来,共办理留所服刑人员又犯罪批捕、起诉案件16案18人;监督立案2人,其中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六是严防监管场所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确保监管司法公正、廉洁。监所检察科始终坚持“打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工作思路,着力做好监管场所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同时,积极参与办理监管场所发生的违法犯罪线索。如该院在组织进行监外罪犯专项检察活动中,发现赤山监狱未经认真审查,便将南县籍罪犯禹某虚构的立功和见义勇为材料上报省监狱管理局,导致罪犯禹某逃避5年8个月零2天的刑罚处罚。发现该线索后,该院监所检察科经过详实的调查、获取充足的证据后,通过逐级呈报,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协调下,省监狱管理局于2008年5月作出撤销超期保外5年8个月零2天不顺延的批复,并责令赤山监狱对罪犯禹某重新收监,继续执行刑罚。这一案件的成功查处在全省检察机关和监狱系统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极大的促进了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职能的发挥。

    实施帮教措施,注重人性化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驻所检察工作,促进监管场所依法、文明、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驻所检察室积极探索并推行“三心”工程,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等手段,主动参与监管场所对在押人员的帮教管理,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是生活上关心。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定期走访“三大场所”,了解在押人员学习、生活、劳动情况,倾听他们对驻所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驻所检察干警密切关注在押人员身体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与看守所沟通解决。2010年5月,驻所检察室主任陈国安在工作中发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胡某身体异常,立即建议看守所对其送医院检查。经诊断胡某因严重疾病导致“心力衰竭”,病情十分严重,经及时抢救后,陈国安同志又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并连夜通知家属将其转院治疗,由于处置措施得当,有效避免了一件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死亡事件的发生。

    二是思想上交心。实行检察官接待日制度,坚持定期与在押人员谈话,掌握其思想动态,疏导其思想情绪。落实对在押人员的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知情权和诉讼权。在2010年4月开展的一次谈心活动中,驻所检察干警了解到已判罪犯肖某因担心女友提出分手而失去重新做人的信心后,迅速将此情况告之其女友,并报相关部门许可,同意肖某与女友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起到了感化和挽救罪犯的良好效果。《湖南日报》、《益阳日报》也对这一做法及时进行了推介报道。

    三是教育上耐心。开展“揭露犯罪、改过自新”的教育改造活动。通过法律讲座,积极做好在押人员的教育、疏导、转化工作,积极鼓励其检举揭发犯罪,戴罪立功;通过沟通、感化、解决其合理诉求来增强教育效果,以期促进悔罪悔过,服教服管。在2010年5月的一次教育谈话中,驻所检察干警打消了一名在押人员的思想顾虑,获取了留所服刑人员李某有漏罪的重大嫌疑,经突审和上网查证:李某系沅江市公安局上网追逃的案犯,在南县再次作案被抓后一直假冒其弟的姓名,意图掩盖漏罪、逃避处罚。之后,南县公安局迅速将李某移送沅江市公安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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