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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就餐遭遇“霸王”店规 自带酒水不给开发票

时间:2016-12-22 08:52来源:大众生活报 责任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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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发朋友圈呼吁转发的内容截图

大众生活报讯 你是否遇到过在饭店就餐时,饭店不让自带酒水?你是否遇到过因为喝了自带的酒水,本该享有开发票的权利而被饭店剥夺?2016年12月19日,家住重庆市涪陵区的消费者王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王女士告诉记者:12月19日晚,一行15人来到涪陵区海怡天“吊锅香耗儿鱼”店吃饭,一共坐了2桌,8点左右吃完饭结账时算下来一共是702元,要求店老板开发票。男老板说:“自带了白酒,不给开发票”。我当时就不同意,他就大声骂人,而且扬言说:“我就是不开发票,你告到商务局、地税、国税、工商我都不怕!我做了愣多年生意,大家都是这样。”

王女士对于当晚的遭遇很不解,她称:对于发票的问题,最后始终没给我开,坚持说补给我的钱已经少了7元,我迫于无奈接受了这7元。但是,我觉得消费者索要发票是事关每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我作为一名消费者,如果出现“菜品有质量问题”等一些意外情况,索要发票更能证明自己在该店进行消费的一种证据。

针对此事,12月21日上午记者拨打了税务服务热线12366电话。工作人员表示,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是商家的义务,餐馆老板所说的“自带了酒水不给开发票”是毫无道理的,消费者消费了多少钱就应该开具多少钱的发票给消费者。

随后,记者电话采访了涪陵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综合科,一名姓谢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遇到因为“自带了酒水不给开发票”的情况,建议当事人到涪陵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举报,如果举报属实、核查无误,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中的“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规定对该店进行罚款处罚。

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游小强律师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二十六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因此,发票不仅可以入账,也是市民到餐馆消费的一种凭证。该店不给王女士开具发票的行为以及“自带酒水不开发票”的店堂是一种违法行为,王女士可以向工商、税务机关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 敖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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