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中国经济新闻联播讯(记者 王斌华)同一行政行为重复收费,湖北黄冈一房产公司状告房产局滥用职权违法收费。原告湖北九博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由... 中国经济新闻联播讯(记者 王斌华)同一行政行为重复收费,湖北黄冈一房产公司状告房产局滥用职权违法收费。原告湖北九博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由浠水县人民法院管辖。浠水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昨日,记者获悉: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重复收费违法并退还登记费32630元。 “变更登记”催生“重复收费” 原告湖北九博置业有限公司诉称, 被告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辩称,原告湖北九博置业有限公司虽然缴纳了两次登记费,但属于不同登记产生的费用,被告不存在重复收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变更登记不合理,“民告官”胜诉 通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浠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是辖区内房屋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收取申请人的房屋登记费是其职责。2012年11月28日,被告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原告湖北九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南湖学府商贸城”5号、6号楼进行房屋初始登记,原告按国家规定缴纳了214套(间)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登记费32630元,被告调查核实后,认为原告214套(间)房屋符合登记条件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己薄上,根据房屋登记薄的记载,缮写并向原告发放214套(间)房屋权属证书。但被告在办理该房屋初始登记,未以“套(间)”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而是以“幢”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违反了《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告 据此,2014年12月23日,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