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案情〗2000年10月信阳前进医疗器械公司(以下简称前进公司)与中国华电工程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华电钢结构公司(以下简称华钢公司)合资成立了“河南华电医疗器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02年7月华钢... 〖案情〗2000年10月信阳前进医疗器械公司(以下简称前进公司)与中国华电工程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华电钢结构公司(以下简称华钢公司)合资成立了“河南华电医疗器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02年7月华钢公司代表秦春雷代表华钢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公司半年(约定半年上交纯利润16万元),到期因其违法生产不但无赢利,反而亏损229365元,并有1093620元应收款至今未收回,因秦春雷拒交16万元利润,拒不弥补229365元亏损,公司于2003年1月2日作出股东会决议,新聘吴德华为总经理组成新班子承包经营公司,但秦春雷不向吴德华移交经营权,强行续职并恶意违法生产与公司副董事长发生矛盾,直到2003年2月秦春雷才将经营权移交给吴德华。2003年7月21日秦春雷为发泄对股东会决议的不满,携带铁锤、钢棍带人暴力抢走了公司公章,2003年8月6日其又通过平桥区法院俩庭长违法查封公司财产手段挤走了吴德华,致正值兴旺的公司突然停产倒闭至今。之后华钢公司董事长马骏彪让秦春雷将公司证、照、印章等控制到北京,此后在北京掌控公司权利,恶意放弃公司债权(几百万元应收款不要了)、放任公司资产被盗、报废、贬值、营业执照被吊销和各种证件过期作废,给公司造成了几亿元财产损失。前进公司在无奈之下于2003年11月起诉华钢公司、秦春雷交纳其内部承包期利润16万元、弥补其内部承包亏损和赔偿未收回的应收款,因信阳市两级法院枉法判决,2010年河南高院指定异地驻马店中院重审本案,驻马店中院拖4年于2014年判华钢公司、秦春雷交纳纯利润16万元,支付亏损229365元,支付应收款损失1093620元,11年来前进公司已收裁判文书几十份。华钢公司、马骏彪、秦春雷为报复前进公司起诉于2004年1月华钢公司、秦春雷使用抢走的公司公章起诉前进公司董事长赔偿公司损失130多万元,信阳中院王大志、河南高院林秀敏枉法判决,后经河南高院再审,驻马店中院重审、河南高院二审,最高法院再审,官司打8年华钢公司方最终败诉。 〖本案〗由于华钢公司拒不同意恢复公司的生产、经营,前进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2006年12月根据公司法“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起诉华钢公司、马骏彪、秦春雷(以下简称被告方)赔偿公司机器设备报废、应收帐款、厂房闲置应能收取的租金等7项直接损失952万元(其停产这么多年的利润损失还未起诉),下面请各位读者评析这些法官判的是不是人情、金钱案? ![]() ![]() 1、法律规定受理案件立案期限7天,但信阳市中院庭长简立存开庭审理后拖了2年多才作出(2007)信中法民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告没有起诉权,驳回前进公司的起诉(他讲:“这是主管副院长让他这么处理的,他也无奈”)。 2、二审河南省高院作出(2008)豫法民终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前进公司有起诉权,撤销信阳市中院(2007)信中法民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指定异地驻马店市中院进行实体审理”。 3、第二轮一审驻马店市中院主审法官张美荣开始较公正,但她与其庭长付自强到北京找被告,回驻马店后态度突变,先是违法解冻被告秦春雷两银行存款50万元,后作出(2009)驻法民二初字第02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的损失共7项,其中6项张美荣在判决书中不予支持,理由:“本案应由公司来起诉,股东前进公司没有起诉权”,而本争议河南省高院(2008)豫法民终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已作终审处理,并且至今未被撤销(下级法院否定上级法院的终审裁定,这不是胡闹吗?)。另一项是原告诉被告赔偿公司资产丢失、贬值损失(计算方法原值-残值=146.064691万元),但张美荣判被告赔偿公司资产残值(这不是笑话吗?)。《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是100%赔偿,但张美荣判被告按其股份比例47%赔偿公司机器、设备残值579917元×47%=272561元(这不是胡判吗?)。 4、第二轮二审河南省高院主审法官邹波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原告出于尊重全部同意了法官邹波的劝说事项,并与被告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其主要内容:“被告方以其总投入到公司的380万元承担责任后零退出公司,此后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双方所诉案件全部案结事了”,但被告方疏通河南省高院高层领导后又反诲了该协议,此后法官邹波不是公正判决,而是按其领导旨意作出(2011)豫法民二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2009)驻法民二初字第029号民事判决。 5、复查再审:最高院立案二庭汪自平收到原告、被告再审申请后,将被告的申请书、立案受理通知书送达给原告让原告答辩,而原告的申请书汪自平不同意送达被告答辩。原告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①驻马店中院否定上级河南省高院关于本案原告有起诉权的认定,枉法。②本案原告是诉被告赔偿公司资产报废、贬值损失,而没诉被告赔偿资产残值,一审、二审判被告按其股份比例赔偿公司机器、设备残值579917元×47%=272561元不但错误,而且违法”……。汪自平组织各方听证后作出(2012)民申字第251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被告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规定,裁定如下:指定河南省高院再审本案”,而原告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再审规定,一字未提。原告打电话问汪自平,汪讲“不提就是不符合,是领导定的”,法律规定不符合再审规定的要给驳回通知书说明不符合的理由,但汪自平至今不给原告驳回通知书。 6、本案再审:河南省高院审监庭副庭长王波主持双方调解未成后说:“我院处理本案的方法很多……”,后主审法官王振涛只同意围绕被告不服的判其赔偿的272561元再审本案,而不同意围绕原审原告诉请的七项损失共952万元再审本案,再审后作出(2012)豫法民再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认为:“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公司损失的赔偿责任,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损失具体数额的情况下,原审参照现有机器设备的评估价,酌定被告在其投资范围内承担272561元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根据最高院精神,被告再审事由成立,原告再审事由不成立,被告的申诉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维持本院原判决(本案损失数额证据案卷内十分清楚,比如厂房闲置应能收取的租金损失,原告举证《公司与吴德华的合同》租金是80万元/年,闲置时间乘以80万元等于损失,本证据还要怎么才算清楚?)。 7、原告不服再审判决到河南高院、最高院上访,领导接谈后均让原告到河南省检察院申请抗诉。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申请河南省检察院抗诉本案,被告获悉后于2014年10月也向河南省检察院提交了申诉状,现河南省检察院控申处将被告的申诉状、受理通知书送达给了原告,让原告对其答辩,而原告的申诉状河南省检察院至今既不同意送达给被告答辩,也不同意驳回,原告几次到河南省检察院上访提出:“①法定受理期限3个月,现9个月了你院为何不给原告方受理通知书?②原告申请在前,被告申请在后,你院为何先受理被告的申诉?而不先受理原告的申诉?③你院不将原告的申诉材料送达被告,被告怎么答辩?你院怎么又怎么提请抗诉?该院至今无回复结果。本案损失几亿元,原告因交不起诉讼费、评估费只起诉了952万元,结果到头来被告靠打关系、打金钱只赔了20几万元(少赔了920几万元),社会公平正义、法律公信何在?媒体将继续关注。 来源:http://news.dayoo.com/society/201501/08/61961_39573875.htm 中国日报网:http://energy.chinadaily.com.cn/jsnews/2015/0108/4434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