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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滨被处罚金3.5亿有何依据 付得起吗

时间:2016-06-17 11:00来源:搜狐 责任编辑:刘红艳
    导语: 6月15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滨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定,周滨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2亿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法院判处周滨有期徒刑并追缴其违法所得的同时,为何还要处以巨额罚金?周家有能力支付这笔钱么?

3.5亿罚金的法律依据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的,以让犯罪分子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在刑罚体系中,罚金刑作为附加型的一种,既可附加适用,也可独立适用,属于财产刑的范畴。


  宜昌中院认定,周滨和其父周永康共同利用周永康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804.6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系周永康受贿共犯,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周滨伙同他人,利用其父周永康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4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此外,周滨未经许可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其行为还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九),对前述罪名的量刑除了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均包括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周滨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涉及非法所得合计超过2亿元,因这两项罪名被判处的罚金总额为3.5亿元(受贿罪1.9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1.6亿),正好在“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范围之内。此外,周滨因非法经营罪被处罚金20万元(根据刑法,非法经营罪罚金标准为违法所得的一至五倍,可推知周滨非法经营所得不超过20万元),与前者相加就是判决中的3.502亿元。

个人罚金最高纪录:25亿元

  哪些犯罪适用罚金刑,各国刑法规定不尽一致。从犯罪轻重来考察,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轻罪,偶尔适用于重罪,同时存在向较重的犯罪也适用罚金刑的方向发展;从犯罪性质来考察,罚金刑主要适用于贪利犯罪、过失犯罪和某些性质较轻的故意犯罪。


  中国新刑法对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从犯罪主体来看,是对所有的单位犯罪均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犯罪性质亦可适用罚金刑;从犯罪性质来看,以惩治贪利性犯罪或盈利性犯罪为主,以惩治其他犯罪类型为辅;从处刑轻重来看,既对处刑较重的犯罪人适用,如生产销售假药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也对某些判处轻刑的犯罪人适用,如偷越国(边)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从罪过形式看,中国罚金刑主要适用于故意犯罪,少数过失犯罪也可适用。


  罚金数额的确定,依据各国刑法,主要有无限额罚金、限额罚金、按比例罚金和日额罚金四种立法例,中国刑法中采用的是前三种。前述周滨被判处的罚金额即是执行倍比罚金制。值得注意的是,凡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均采用无限额罚金制。2014年9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葛兰素史克公司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30亿元人民币,这是目前对单位犯罪主体最高的罚金。


  而个人被处罚金的最高纪录目前由丁书苗保持,金额为25亿元。2014年12月,山西女商人丁书苗因行贿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市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亿元,没收个人财产2000万。据检方指控,丁书苗非法经营达1858亿余元,非法获利20余亿元。


  个人被处罚金超过亿元的还有汪建中,此人曾因在媒体推荐股票被誉为“股市名嘴”。2011年,汪建中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北京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125,757,599.5元。在1.25亿元罚金之外,汪建中还被没收违法所得1.25亿余元。

罚金刑与主刑是什么关系

  在目前已判决的因受贿罪被判刑并处罚金的案例中,周滨被罚的数额是最高的,受贿9804.66万处以1.9亿元的罚金,几乎达到了犯罪数额两倍的最高限额。不过,周滨被判处自由刑的刑期,却低于十八大以来一些受贿金额不如他的落马官员,比如刘铁男受贿3558万余元,王素毅受贿1073万余元,二人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这些案例中,自由刑是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是附加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罚金刑与主刑的轻重程度如何确定?是一轻一重,还是一轻俱轻、一重俱重?湖北沙洋县人民法院的张兵认为,从法学理论上讲,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越严重,对其所判处的主刑刑期就越长,相应地确定其罚金刑的数额也应当愈大;反之亦然。但张兵又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情况正好与此相反:审判员往往在对被告人判处较重的主刑时,考虑判处较轻的罚金刑;对被告人判处主刑较轻时,相应地考虑判处较重的罚金刑。

巨额罚金如何执行到位?

  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来确定。很显然,如果被告不具备缴纳相应罚金的能力,判决就可能沦为一纸空文。


  法律界人士介绍,有条件的罪犯,一般都要一次性缴纳罚金。如果实在缴纳不了,可以分期缴纳,或者用名下的财产(住宅、车辆等)拍卖后缴纳。如果罪犯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无法一次性缴纳,法院可随时发现随时追缴,只要发现可以追缴的财物,都可以拍卖。


  不过,即使受刑人具有缴纳罚金的能力,也可能出现罚而不缴的情况。以前文提到的汪建中为例,汪建中于2011年被判刑,但直到2014年,法院判决的1.25亿元罚金,仍有3300余万元未交齐。汪建中所在街道居委会和派出所,还都出具了汪家庭困难,没有能力交付罚款金额的证明。在这样的情况下,北京市检察院三分院审查发现,汪建中尚有个人财产9000余万元被安徽省经济侦查总队以汪建中亲属帮助洗钱而冻结,案件正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基于此,北京检方联系到市二中院执行局、安徽省高院、安徽省经济侦查总队等办案单位,在跨地区多家机关配合下,于2014年底将汪建中判决中剩余罚金3369万余元由安徽省司法机关协助执行到北京市二中院。


  周滨及其家人有能力缴纳3.5亿元的罚金吗?据《财经》杂志披露,在全国尤其是在四川,周滨经营的生意涉及水电、石油、文化旅游、投资、房地产等。依托四川商人吴兵的“中旭系”以及石油系统,周滨从无到有构建的商业帝国,范围从北京延及四川甚至拓展至海外,以“官倒”“资本运作”等模式获利,价值以亿万计。


  但周滨的“商业帝国”分布复杂,盘根错节,在并处罚金之外,还要被追缴违法所得,要分清哪些是违法所得,哪些可以冲抵罚金,可能也要费一些周折。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只规定罚金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并未就罚金刑应如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使得法院内部对罚金刑的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不够明确。所以必须努力避免两种可能的结果,要么罚金难以收缴,要么只管款项执行到位,而难以顾及程序是否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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