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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和检察院没收被不起诉人的暂扣款违法

时间:2016-05-18 22:57来源:湖南民生在线 责任编辑:湖南民生在线
  湖南民生在线讯(朱培立)笔者作为注册咨询专家,接受李某关于暂扣款被没收的问题咨询时,了解到李某是湖南某县级市人民检察院2011年9月9日下达《不起诉决定书》的被不起诉人,他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于2010年元月7日、元月19日先后两次共交纳暂扣款700万元(7日200万元、19日500万元),存入了该市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账户,并由该市检察院分别用作废的《缴款书》向他开具了“暂扣”凭据。《不起诉决定书》下达后,被不起诉人李某只领到退回款48.25万元,剩余部分被告知要研究后再答复。
  李某反映,后来他一直要求退回剩余的暂扣款,均未得到答复。2015年12月28日,李某又用快递向该市人民检察院寄去了一份请求退款的报告,检察院于29 日15时签收了快递件后,亦未回复李某。2016年3月3日,李某邀律师到该市检察院了解情况时,被告知剩余的651.75万元“暂扣”款已作“没收”处理了,并给了一张该市财政局2011年9月18日向检察院下达的《没收决定书》复印件、一张检察院同日开具的罚没《收据》复印件。据李某说,上述700万元暂扣款是在他没有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被“暂扣”的,不存在自愿“退缴”任何款项的情形,他此前也从来没有接到过任何没收“暂扣”款的判决、裁定、决定和《收据》!
  笔者认为该市财政局和检察院对处理李某“暂扣”款的问题值得反思。为了推动依法治国,宏观引导纠正某些执法违法现象和规范对涉案财产的处理行为,笔者除了直接与该市财政局和检察院联系、促成协调处理此案外,还将该案例隐地名、隐单位作为“以案说法”的署名文章在国内一些权威的法治媒体发表,必要时可具体剖析案情展开深度讨论。现以概念性的咨询意见“说法”如下:
  
  一、该市财政局下达的《没收决定书》违法
  1、该市财政局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没有罚没财产的权力,不能将本市人民检察院“暂扣”了被不起诉人李某的款项进行没收。
  2、该市财政局2011年9月18日向检察院下达的《没收决定书》,没有文件编号,没有处罚依据,相当于一张仅盖公章的白纸条。出具这份《没收决定书》的行为,是一种极不规范且违法的行政行为。
  3、该市财政局2011年9月18日向检察院下达的《没收决定书》没有送达被没收款项的财产所有人,侵害和剥夺了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权和对《没收决定书》的异议权。
  
  二、该市检察院向李某出具的罚没《收据》复印件不合法
  1、市检察院开罚没《收据》没有合法的处罚依据。
  2、市检察院2011年9月18日开具00016070号罚没《收据》后,没有把罚没《收据》给李某。
  
  三、该市财政局和检察院应当返还被不起诉人李某的“暂扣”款并支付利息
  1、依据最高法和最高检法释[2015]24号《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和第(七)项规定,该市财政局和检察院没收被不起诉人李某的“暂扣”款,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应当返还。
  2、依据最高法和最高检法释[2015]24号《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返还被不起诉人李某的“暂扣”款,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虽然这类现象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可以说是惯例,且被不起诉人自身一般还是有一些问题。但从严格依法的角度分析,又的确是违法了,不能放任。
  综上所述,该市财政局下达《没收决定书》、检察院开具罚没《收据》,两部门联合扣划被不起诉人李某的“暂扣”款,违反了《刑诉法》、刑诉法解释和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法、最高检法释[2015]24号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该市财政局和检察院应当返还被不起诉人李某的“暂扣”款,并支付利息。

  编者按:作者朱培立教授系湖南工程学院正厅级退休干部、省部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是著名的法治人物,并担任了一些法治媒体的高级顾问。2008年他的《建议抢救蒙冤受屈的死刑犯》一文,使莫卫奇、谢开其两人两次判处死刑后无罪释放并获国家赔偿;2010年他的《建议湖南省建设厅纠正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违法条款》一文,使一个已发布的规范性管理文件收回纠错后重新发布,纠错单位亦因积极纠错被誉为“依法治省,见错即纠”的好典型;2010年他的建议龚佳禾检察长督办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尽快退还六年的“暂扣”款》一文,很快出现了湖南省检察院领导高度重视网民建议值得赞扬》称誉;2012年他的山西运城警方抓被骗人当诈骗犯索利不成则报捕一文,马上出现了湖南朱青天正义呼吁有力,错抓的肖勇已放》的后续报道朱教授还注重善意协调纠纷、化解矛盾、消除对立,被称为湖南、乃至是全国最大的“和事佬”!针对本文的情况,朱教授除了直接与当事单位联系协调外,隐地方、隐单位描述案例事实署名发文,编者认为推动依法治国,引导纠正某些执法违法现象和规范对涉案财产的处理行为,是具有很大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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