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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用途不影响定罪 要求宣告无罪被驳回

时间:2015-12-25 14:20来源:湖南民生在线 责任编辑:健伟

  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熊玉健)近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马良庚申诉申请宣告其无罪一案作出决定,以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为由驳回其申诉,维持永兴县人民法院的原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的刑事判决,同时劝告马良庚服判息诉,安心安度晚年。

  今年64岁的申诉人马良庚原系永兴县医疗保险中心主任。2003年8月初至12月底,永兴县城关卫生院原医保会蒋某某伙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马良庚和永兴县医疗保险中心原副主任兼会计曹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次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共套支医保统筹基金141551.27元。其中蒋某某参与作案三次,参与数额141551.27元,得赃款71951.30元;马良庚参与作案三次,参与数额141551.27元,得赃款42600元;曹某某参与作案二次,参与数额82997.21元,得赃款10400元。案发后,马良庚于2004年8月20日主动向永兴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退交赃款66200元。同年12月8日,永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马良庚及其同案犯作出有罪判决,分别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判处马良庚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马良庚和蒋某某不服判决。2005年2月1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马良庚和蒋某某被送往监狱服刑。刑满释放后,特别是近几年来,马良庚多次到市、赴省、进京上访,以其所获赃款已经全部用于单位请客送礼、协调工作为由,要求撤销对其的有罪判决,宣告其无罪,还其“清白”。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后认为,根据《刑法》关于贪污罪的理论,只要行为人非法占有了公共财务,即构成贪污罪的既遂。本案中,蒋某某和马良庚及曹某某采取虚报冒领的方式,套支医保统筹基金141551.27元,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的既遂,至于得赃款后如何使用支配该赃款,不论是赃款分给同案被告人,还是用于请客送礼、协调工作关系,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故一、二审法院认定马良庚三人构成贪污罪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马良庚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据此依法作出上述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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