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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首次行拘企业负责人 因其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

时间:2015-11-27 10:32来源:潇湘晨报 责任编辑:刘红艳

11月26日,宁乡县环保局介绍,由于拒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宁乡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青山桥镇长沙青桥混凝土有限公司陈某移送入宁乡县拘留所,实施10天行政拘留。这是宁乡首例因拒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实施的行政拘留案件。

宁乡县环保局介绍,环保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对青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新建的混凝土加工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就擅自开建。宁乡县环保局于4月29日向长沙青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下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

“10月22日,发现公司并没停止建设,且已经竣工投产,并在现场发现有排污现象。”县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文平介绍,环境执法人员迅速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经宁乡县环境保护局集体研究后并依法移送宁乡县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据环保法规定对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潇湘晨报 记者 谭旭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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