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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祥长沙投资350多万的市场“没”了

时间:2015-11-14 11:59来源: 责任编辑:
尊敬的各级领导: 今天向你们寄来“临死前的告白”书,反映的是长沙市雨花区莲湖村黑老大彭友盛买通雨花区法院故意惩死我的事实。在生命倒计时的日子里,我奔走于省市各级部门,祈盼法律的公证。然而法律的武器是神圣的,而神圣的法律操纵在贪官手里,作
  核心提示:尊敬的各级领导:   今天向你们寄来“临死前的告白”书,反映的是长沙市雨花区莲湖村黑老大彭友盛买通雨花区法院故意惩死我的事实。在生命倒计时的日子里,我奔走于省市各级部门,祈盼法律的公证。然而法律的武器...

尊敬的各级领导:
  今天向你们寄来“临死前的告白”书,反映的是长沙市雨花区莲湖村黑老大彭友盛买通雨花区法院故意惩死我的事实。在生命倒计时的日子里,我奔走于省市各级部门,祈盼法律的公证。然而法律的武器是神圣的,而神圣的法律操纵在贪官手里,作为他们权钱的交易,受害的是普天下的老百姓。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面对死神并不怕,亡者安息,活者受罪。临死前,我通过信函,互联网等方式,将事实公诸全社会,以此警醒世人,执政者的腐败,怎能让社会安宁?怎能让民众潦生?

                                     朱明祥

临死前的告白   我叫朱明祥,男,现年52岁,双峰县人。我为什么会死,为什么要死,这是莲湖村书记彭友盛伙同雨花区法院,贪赃枉法,迫害置我于死地。我死了,让他们去面对媒体与公众吧!
  我从一个教师下海,2003年来到长沙,在雨花区莲湖村投资建设“莲湖重型机械设备大市场”,市场建成后,于2005年5月10日将市场移交给莲湖村经营,并将所有项目票据移交给了村财务(有村财务出具的“重型机械市场账务结算情况”表为证)。我共投入资金350多万元,当时,村书记彭友盛承诺等市场开业后,再付给我的投入资金及回报。可后来一拖再拖村里没钱,到07年年底,彭友盛反口,说市场亏了,没什么钱给你了。于此,我走上了上访的不归路。
  2009年8月17日我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因是有4位商家在市场购买了房产,而村里一直没给房产也没退钱,四位商家于08年9月向雨花区法院起诉莲湖村,法院在08年年底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庭后一直无结果,到09年7月,法院要求4位商家追加我为被告。09年9月我参加了诉讼,在庭审过程中,有大量证据证明:
  1、该市场的建设单位是莲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邓万胜(原村书记);该市场一直是由村里经营。
  2、有相关移交依据及村市场负责人刘晖,市场商家朱喜林等出庭作证,证明了该市场于2005年5月10日己移交给了村里经营,所有的责权利都转移给了莲湖村。我没资格当被告,况且本人的投资款还没收回。
  经过庭审,事实清楚,当时主审法官及人民赔审员对莲湖村这种蓄意黑吃投资商之行为感到愤慨。主审法官宣布要当庭宣判,但电脑中毒死机,我们等了一个多小时,电脑无法修好,最后宣布延期判决。一延就是几个月。什么原因?法庭说政府干预,此案要向政府汇报,由政府研究定决。09年12月18日,判决书下达了,判决结果是莲湖村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本人的投资没收回,而法院反而判令我承担支付4位原告的购房款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近300万元。
  这岂不是利用法律的手段来强加迫害于我吗?我投资建设这个市场借了很多高利贷,还卖掉了93年在老家建的一栋三层楼房和02年在红星电脑电器城9栋13号门面带住房,现己是一个无家可归的人了,法院判我支付原告几百万,这只能要我的命。我是一个完全的失败者,活着如此艰难,尽受侵权与伤害,然而,国家的法律是如此被人操纵,我能不被整死吗?我的死,相信自有公论的。 个人的能力怎能对抗行政的力量!   我请法学界的资深专家分析此案,其结论是:这样的判决结果不是法官的水平低,也不一定是法官的个人意志所判,而是行政的干预。法官不可能拿自己的乌纱帽来玩弄国家的法律,他的乌纱帽己交给行政来保护了。中院没摆平,法官怎敢下这样的错判。因此,上诉也没用。你个人的能力,怎能对抗行政的力量?最终结果:我必须跳楼!别无选择!四位原告的侵权也得不到法律的维权,这几百万元的资金投入到这个市场里,也变成泡沫了。   生命在倒计时   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原告逼我上诉,我己无能了,等待着死神的到来。我死一定要轰轰烈烈的死,我死了,让这些贪官去接受人民的公审吧!   在活着的日子里   这些天来,我从雨花区区政府、市政府、省里等各个部门递交“临死前的告白”书,得到的是一些安慰,一些堂而皇之的劝说“你怎么不上诉?要相信法律。”我的回答是:“现在的判决书就是国家的法律?法律是如此公正的吗?”
  09年12月23日雨花区政法委接待了我,指令区法院肖庭长给我一个解释。肖庭长说:“因你和村里面没有结算清楚,所以,先判你承担责任。你可以和村里去结算清楚,以后你们可以划分责任。”
  我是一个受害者,投资没收回,五六年了,求村里,求政府为什么不和我结算?我是一个被莲湖村一脚踩死,一脚踢开的人。法院己判我承担责任,被告莲湖村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那以后谁去划分责任?
  我说:“消庭长,你不要拿老百姓当法盲。莲湖重型机械设备市场,谁是法人主体?谁是业主单位?谁是受益人?难道这市场是我的?这地是我的?是我在经营?是我在受益吗?就算我和村里没结算清楚,法律应该为原告的权益而维权,先由受益人承担原告的全部责任,我和村里的事是另案处理。”
  肖庭长说:“我们怎么知道谁是受益人呢?说你是受益人。”我说:“只有瞎着眼睛的人才会不知道谁是受益人。” 肖庭长说:“我们判错了,你可以上诉中院纠正。”
  我回答:“我不会上诉,你们即使判了,我一无房产,二无公司,只有命一条。我死了,原告的钱还得是莲湖村承担。” 最后肖庭长说:“你不上诉,那就找区政府或市政府搞个行政调解算了。”   先定判决结果,再做文章   雨花区法院的这个判决书,是先定判决结果,再为这个结果做文章。因此,判决书里捏造事实,伪造事实,对我有利的事实、证据只字不提,采用各种手法变更用词,规避村里责任,绕着道走来做文章。
  判决书写道:“己查明事实……被告朱明祥以长沙唐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03年9月份向长沙市雨花区工商局申请工商登记,…….”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没有任何一方提过此事,这是无中生有。
  又如:“被告朱明祥,以长沙莲湖重型机械设备市场的名义与湖南省第四建筑公司于2003年11月5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这份合同是我向法院提交的一份证据。合同书上的建设单位:莲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并盖有公章),法人代表:邓万盛(签名),委托代表:朱明祥,甲方的银行账号也是莲湖村的账号。
  法庭为什么要这样歪曲事实做文章?围绕着“结果”,以此来说明整个项目都是朱明祥在运作,被告莲湖村没参与,不是合伙人。
  然而铁证如山的事实只字不提。1.村里组织召开隆重的招商会,宣布了卖产权的价格和租赁的价格。村支两委及生产队长有20多人参加了,这是朱明祥能所为的吗?2、政法频道采访村书记,己证明了4位原告的购房款是由村里负责的这一事实,在多次的区、乡领导协调会上及庭审过程中,被告莲湖村都没否认这一事实和争议这一事实。类似以上的事实很多,判决书上怎么一个字都没写???       2003年正月,我和唐如勤、刘茂盛、尹志伟就进驻了莲湖村,村里有政府批文待开发的土地470亩,请我们招商引资,全面策划,由村里免费提供我们的办公场地,所有项目由我们招商引资开发。我们购置了办公设备,招聘了10多个员工全面开展市场调研和招商引资工作,通过调研,我们向村里递交了总体开发莲湖的策划方案书,村里决定迅速起动开发重型机械设备市场和汽配市场。于2003年7月8日我和村里签订了以租赁形式开发重型机械设备市场的合同,向村里交了40万元押金。在此期间,我支付了47.5万元的办公活动经费。
  2003年9月,村里把土地权限从租赁变更为出让产权,将原与我签的租赁合同收回了,承诺以后重新签订合同。村支两委要求我抓紧实施,并由村书记邓万胜担任该项目的总指挥长,村里安排了4位生产队长和一名工程技术人员监督参与该项目,所有工资由我项目支付。
  2003年7月22日,村里向雨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该市场,但市场还没建好,不予注册。
  2003年9月,村里注册了“莲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此公司来运作全村的开发项目。莲湖重型机械设备市场作为莲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一个下属企业。因此,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及与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都是莲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单位,法人代表是邓万胜(书记),委托代表:是我签名。
  市场在招商过程中,需要公章使用,邓书记指示先刻市场公章使用,反正要注册合法的。所以,在房屋认购合同和对外文件上都使用市场公章。
  2004年元月6日,村里组织在迎宾大酒楼召开了隆重的招商会,主办单位:雨花区雨花亭街道办事处。雨花区范区长,招商局邓局长及街道办事处书记,村邓书记等在会上作重要讲话,有七大媒体参加并报道,村里所有村干部,生产队长20余人参加,村财务现场收商家的购房预订款,招商会上用多媒体公示出让产权价格及租赁价格。
  后来村民告状,告村委会未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卖江山卖土地,把市场卖了。为确保市场的正常运作,政府配合村委开会做协调工作。因此,村里无法和我签订合同,但我己将资金投入启动了,就这样被套牢了。村邓书记和办事处王强书记(村里的尊点干部)做我工作说,政府一直在做群众的工作,等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就可以和你完善合同,该项目只能成功,不准失败,你一定要搞下去。(但彭友盛为争当书记,煽动村民闹,最后无法平息)
  2004年7月16日,施工单位下达停工通知书,原因:农民闹事,施工许可证至今没办好,工程款没保证。村里出面协调,施工方提出要预付20万元才动工。村里逼着我出钱,我也不敢再投入了。办事处王强书记和胡金文书记把我、邓万胜书记、彭友盛村长召到办事处协商,我表态:要我出钱,村里必须和我完善合同才能出。最后,决定由村里预付。因此,有2004年8月24日,由我写领条,村里直接支付四公司工程款20万元的票据为证。
  2004年10月后,村里进入换届选举工作。邓书记对我说:“他们把所有责任推到我身上,要把我整下去,我还在位,要对项目负责任,我组织村委专题开会研究了,市场只能由村里接管,村民才不会反对,市场手续才能批得下来,否则你也搞不下去,会拖死在这里。你要把付各种工程款的票据搞个复印件交到村里,待村里核实后,才能和你谈接管事项。”2004年12月29日,在村部我将这些票据交给村里刘晖复印了一套,并由刘晖写了收条给我(举证交法院了)。
  2005年5月10日,新上任的彭友盛书记通知我:“村里己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同意出让产权和同意接管市场,你把项目的所有票据交到村财务审核结算,等市场开业后,才能支付你的投入资金及回报。“我共交票据是278万多元,审核减掉了我22万,认可我的票据是256万多元(不包括押金40万元;前期支出47.5万和其它支出30多万元),村财务给了我一张”重型机械市场账务结算情况表“为证。我要求村里写个移交协议,彭书记大发脾气说:“我们和你没有任何合同,要写个协议干什么?这样不相信村支两委!财务给你出具了依据就行了。”我将市场公章,相关资料及所有办公设施一并交给了村里。
  后来找村里要钱,他们次次推委,说村里现在没钱,还没研究等。2007年5月我向每个村委一份报告,要求落实解决,后妇女主任谢立辉告诉我,彭书记召开了村支两委会议专题讨论了你的问题,彭书记说:村里没钱,拿房产给朱总搞清算了,房产价格就优惠一点。谢主任问我,房子要优惠多少我才能接受。后来彭友盛一直不和我见面,老是说没定方案。到了2007年年底,我逼彭友盛解决,他说俩不来了,你亏就亏了,要么你去打官司。于是我走上了上访的不归路。   村里恶意黑吃投资商     村里接管市场后,于2005年7月通知所有和我己签合同的商家,补交齐房款并与村里重新签订购房合同。有代颖等4位商家在外地,未接到通知。2005年8月他们找村里,村里要求他们交齐房款,他们问产权证什么时候办好?村里说在3年之内一定办好。他们要求退款,房子不要了。村里说退钱没有,你们去找经手人朱明祥。商家争辩:“朱明祥己移交给了村里,其他的商家你们都认可了,就是找你们退钱。”彭书记说:“要退你们133万,村里确实没钱。村里和朱明祥还没结算清楚,对你们的购房款村里会负责任的。”    
  2005年11月,村里通知康小林,同意退还他的购房款8万元,而康小林要求村里补偿2万元利息,村里不同意补利息,康小林就没领这个钱。    
  2005年10月,代颖在老家东北因车祸受伤,电话咨询村里情况,村刘晖告之:“你的房子村里己租出去了,每年租金3万多元,你以后来村里办手续时,抵你的房款。”    
  后来,村里赖账了。说这四位商家的房款我没将票据移交给村里,村里不负责任。2007年年底,4位商家投诉媒体,政法频道的采访村里,彭书记说:“如果你们的购房款票据,朱明祥移交给了村里,就由村里负责,没移交给村里,就由朱明祥负责,不要找村里。”彭书记叫村财务将市场移交的票据打开核实,结果,这4位商家的购房款总计133万元全在移交的票据里。事实清楚了,媒体要求彭书记当作媒体给商家一个承诺,彭书记在摄像机前郑重承诺说:“村里一定抓紧时间解决好商家的问题。”    
  后来又出尔反尔,村里只承认商家一部份的购房款。于是4位商家打着横幅向区、市上访,政府多次协调,彭书记目中无人,扬长而去,拒不接受调解,逼商家打官司。    
  商家于2008年11月向法院起诉莲湖村,2008年年底开庭审理了此案,开庭后一直无结果,到09年7月,法院要求4位商家追加我为被告,说这是程序问题。2009年12月18日法院下达了判决书,判令我承担4位原告的一切经济责任近300万元,而被告莲湖村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这就是法律的公正!这就是利用法律的手段杀人!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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