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在湖南修醴潭高速公路时,授权第一分公司于2004年12月12日与湖南的唐兴吾先生签订了一份《施工班组内部劳务承包协议书》。唐兴吾先生完全按合同履行了义务,而该公司严重违约拖欠工程款...
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在湖南修醴潭高速公路时,授权第一分公司于2004年12月12日与湖南的唐兴吾先生签订了一份《施工班组内部劳务承包协议书》。唐兴吾先生完全按合同履行了义务,而该公司严重违约拖欠工程款。2008年1月29日,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在春节前夕为了应付民工讨要工资,便与唐兴吾先生进行谈判,并签订了一份《唐兴吾班组结算谈判纪要》,将签证齐全,并早在2006年12月8日唐兴吾作很大让步后,双方以《会议纪要》形式最终固定的3笔设备停置补偿款共5890593元,在该纪要第7条再次明确“班组进场后的设备停置补偿及底基层设备停置补偿问题留到下一步解决”;将立即支付用于保证春节民工工资的849408.48元,在该纪要第8条明确“本次谈判共计补偿费用为849408.48元”。
按理,本次849408.48元加到期的保质金50多万元,冠粤路桥公司在2008年春节前应付140万元,但冠粤路桥公司不讲诚信,仅付了30万元后就再不理睬了。后来唐兴吾一直要不到钱,冠粤路桥公司甚至在保质期早已过了的情况下还说要留作“保质金”!这种一方面拖欠唐兴吾5890593元“留到下一步解决”,另一方面又把确定“本次补偿”的849408.48元毫无依据地作“保质金”扣留,简直是霸道至极,天理不容!
在30万元付后快满两年的时候,冠粤路桥公司既未再付钱,也未作“下一步解决”。唐兴吾先生在拖欠了大量的民工工资无法兑付,存在着极不稳定因素的情况下,根据协议第十五条第1款“发生争议先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的约定,委托代理人于2009年10月26日用邮政快递向冠粤路桥公司及其主管部门广东省交通集团发了《法律事务函》。
冠粤路桥公司接函后,先是用电话联系索要欠款明细,然后回函要求唐兴吾限期一周内到冠粤路桥公司“协商”,逾期视为放弃债权。唐兴吾及两位代理人迅速赶到广州与冠粤路桥公司“协商”。冠粤路桥公司先是说唐兴吾不该按协议约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广东省交通集团发函;然后又说设备停置补偿只能由公司定,想补多少就补多少;同时还说业主欠了他们的钱未付,他们欠唐兴吾的钱也就不付;最后干脆提出对原已认定的3笔设备停置补偿款共5890593元,只给100把万元算了,这样可连同2008年春节前欠付的100多万元一起付清。唐兴吾对此当然不能接受,于是提出设备停置补偿款5890593元的争议可暂时搁置,待慢慢协商或依法解决,只要求冠粤路桥公司把2008年春节前应付的100多万元付清,用于2010年春节兑现部分民工工资。冠粤路桥公司却坚持说如果不答应设备停置补偿按100把万元算,就一分钱都不付!
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的这种霸道行为,已经激怒了上百名讨要工资的民工,唐兴吾先生和相关的设备租赁单位及很多民工说:如不尽快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将马上采取维权措施。
希望交通部、广东省交通集团特别是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对此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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