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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娄底黄泥塘办事处将截留的拆迁等补偿金还给我

时间:2015-11-14 11:59来源: 责任编辑:
关于请求解决涟源钢铁厂建设冷轧薄板厂在征收拆迁我们住房和冶炼厂与中西医门诊部中不算、少算和截留补偿的报 告 我叫彭如林:男,生于1950年9月10日;我叫刘时吾,女,生于1953年3月25日,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高溪村金子组。涟
  核心提示:关于请求解决涟源钢铁厂建设冷轧薄板厂在征收拆迁我们住房和冶炼厂与中西医门诊部中不算、少算和截留补偿的报 告 我叫彭如林:男,生于1950年9月10日;我叫刘时吾,女,生于1953年3月25日,住湖南省... 关于请求解决涟源钢铁厂建设冷轧薄板厂在征收拆迁我们住房和冶炼厂与中西医门诊部中不算、少算和截留补偿的 报   告       我叫彭如林:男,生于1950年9月10日;我叫刘时吾,女,生于1953年3月25日,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高溪村金子组。涟源钢铁厂在建设冷轧薄板厂征收拆迁我们住房和冶炼厂与中西医门诊部中不算、少算和截留补偿金,严重地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使我们在经济上遭受了巨大损失,精神上受到了极大伤害,特别是我刘时吾因此焦急和劳累,已造成患有心脑血管等多种严重疾病,使我们处境非常艰难,欠债达20多万元。从2003年拆迁以来,我们曾无数次报告和口头向区、市、省人民政府直到国务院请求解决,但时至今天依然没有解决。现在我们依法报告前来,请求解决: 1、解决被截留的冶炼厂补偿金190万元到位和补偿不算的建材搬运费补偿金0.2万元。 2、解决我们女儿彭洁开办的《彭洁中西医门诊部》补偿金13.4万元。 3、解决少算我们重建面积安置补偿金30.026万元。 4、解决安置我们就业补助费补偿金14万元。 5、解决重建面积补助木材补偿金31.5万元。 6、解决超标项目补偿金24.3431万元。 7、解决补偿不到位的利息和不算、少算、截留补偿金造成经济精神损失共计722586元。 以上七项合计解决补偿金3767315元。 事实和理由: 2003年7月,涟源钢铁厂建设冷轧薄板厂,征收了我们的住房和冶炼厂与中西医门诊部。我们服从和支持了重点工程建设,做到了积极配合,及时搬迁,因此还受到了奖励。但薄板厂如期开工建设正式生产至今,在征收拆迁核算补偿金中存在不算、少算和截留的严重问题,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一、关于解决截留我们冶炼厂补偿金190万元和补偿建材搬运费0.2万元的请求。 1、我们于2002年5月14日正式办理了冶炼厂注册号4313023016308(1—1)的营业执照(附件一),于当年7月2日办理了地税字432501500710151号税务登记证(附件二),至今还保存有少量的订货合同、工人工资发放表等等原始凭证(附件三)和先进工作者荣誉证书(附件四)。 2、2003年7月14日由罗建光同志编列的涟钢薄板工程金子组拆迁安置补偿一览表中(附件五),明确列有冶炼厂补偿金190万元。但付给我们的仅仅是“冶炼厂停业损耗费”13240元,而190万元补偿金却被中间截留,没有到位。 3、厂房被征后,生铁、焦炭等原材料就有300多吨,搬运25车次。按当时拆迁承诺标准80元/台次计算,应该补偿2000元。 二、关于解决我们女儿彭洁开办的《彭洁中西医门诊部》补偿金13.4万元的请求。 女儿彭洁于2000年在面临公路的门面开办了《彭洁中西医门诊部》,于当年8月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行使证等合法手续(见照片/附件六)。我们女儿的医德医术备受村民的赞颂。但在征拆后仅仅补偿了行业损失费4660元,其医疗器械损失没有补偿,诊所也没有按门诊门面补偿,使我们的女儿在经济上精神上都遭受到了伤害和损失,请求补偿医疗器械损失费和门面补偿费,合计13.4万元。 三、关于少算我们重建基地面积安置费补偿金的请求。 《涟钢薄板厂及配套工程拆迁户安置总体承包合同书》第三条二款规定:“经双方测算并协商,每个宅基地由甲方付给乙方壹拾万零捌仟元(108000)……总价款=宅基地单价×实际安排宅基地的个数。” 娄底市国土局于1994年7月发给我们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附件七),明确记载了我们的城镇土地用地建筑面积是291.5㎡。征收拆迁指挥部核算我们一家三户213㎡基地安置费仅为15万元,少算了17.4万元。同时,按1995年39号文件规定“超过标准的按实际计算补偿”,现在按213㎡核算,少算了77.9㎡,按补偿标准核算应该增加补偿金126260元,两项合计应补偿300260元补偿金。 四、关于解决就业安置补助费14万元的请求。 征地拆迁后,按政策规定,应该安排就业,但直至今日没有安排我们就业。按安置就业补助费标准2万元/人计算,我们一家7口,应该补偿14万元补偿金。 五、关于解决重建面积补偿木材补偿金的请求。 按1995年39号文件第21页“拆迁补偿说明”中的第四条规定:“房屋补偿标准包括……重建面积每平方补偿2立方米木材,以及0.5米基础以内的土方,超过以上标准的按实际计算补偿”。(附件八)按重建基地面积安置,我们一家三户安置210㎡,应该补偿木材420m3,按750元/ m3单价计算,应该补偿31.5万元。 六、关于解决超标准项目补偿金的请求。 娄政办函(2001)67号文件《关于转发(涟钢薄板厂工程建设房屋征用拆迁安置补偿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拆迁户不要求偿还安置地基、愿意自行安置地的,房屋补偿可按39号文件规定的收购价格执行,超标项目仍按增补价补偿,原房屋超深基础等不需要偿还的其它补偿项目按直接费一次性给予补偿,原宅基地按建筑占地面积适当补偿工本费,凡临街面补偿180元/㎡非临街面补偿120元/㎡…………” 1、按此规定,应补偿180元/㎡×291.5㎡=52470元。 2、超标准项目核算,合计少算补偿金190961元,逐项具体核算如下: 项目:       拆迁人征拆核算金额      按标准核算金额 石磡    379.87m3×68元/m3=25831.16元     379.87×180元/m3=68376.6元 红砖围墙  56.71m×80元/m=4539.20元        56.74m×190元/m=10780.6元 特种大门一扇 4.2m×3.8m=15.96㎡ 600元  4.2㎡×3.8m×100元/㎡=1596元 机井一个           500元                            2000元 过道倒置    1.12m3×180元/m3=201.6元        1.12m3×650元/m3=728元 大门蹲倒道  5.76m3×180元/m3=1036.8元       5.76㎡×650元/m3=3744元 涂料        583.2㎡×1.2元/㎡=699.84元    583.2㎡×2.8元=1632.9元 电话机一台         200元                         300元 化粪池3个          60元                   1026元/个×3=3078元 大铁门一扇        200元                  3.7m×3.5m×100元/㎡=1295元 天棚4间   50元/间×4间=200元           150元/间×4间=600元 混水泥坪    30.37㎡×180元/㎡=5454元    30.37㎡×250元/㎡=7592.5元 洗石子 (12.9m3+91.5m3)×15元/m3=1566元 (12.9m3+91.5m3)×35元/m3=3654元 进户水管     300m×3元/m=1102.72        300m×6元/m=1800元 盖板阴沟     64.92m×10元/m=1102.72元   64.92m×20元/m=1898.40元 红砖大灶2个      80元                             300元 棺材1副          300元                            800元     大镜子1块        100元                            200元 正房基脚等         0                     689.73m3×180元/m3=124156.8元 合计              43571.32元                      234532.80元 按标准核算计234532.80元—拆迁补偿核算43571.32元=190961.48元 七、关于解决补偿不到位的利息和少算、不算、截留补偿金造成经济精神损失的请求。 1、我们按约拆迁后,全部补偿金该及时补偿到位,因为少算、不算截留补偿金3034691元不到位,造成我们为重建房生活到处借款,先后借款达四十多万元,其借贷利率非常高,我们因此支付的利息也非常重。到现在我们依然负债累累,达二十多万元。现在我们请求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补偿的利息582624元,于情于理都不为过。 2、这些年来,我们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曾经无数次向区、市、省直至国务院请求解决,期间打印费、差旅费、误工费等在经济上蒙受了重大损失,在精神上受到了极大伤害,特别是我刘时吾的身体现在是身患多种疾病,曾几度晕倒不省人事,所以请求补偿经济精神损失费15万元。 两项合计补偿732624元。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维护我们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1、国办法(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要“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第六条“加强拆迁补偿资金监管,落实拆迁安置”规定中指出:“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可是拆迁人完全违背了规定,他们把拆迁资金承包给少数几个人,造成在征收拆迁补偿中的暗箱操作,没有做到拆迁补偿的公开、公正、公平。 2、《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不定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等费用。”由于补偿资金实行的是几个人承包,造成不算、少算补偿金和截留补偿金190万元不到位。 3、因为征收拆迁补偿的不公平不合理,于2006年曾造成了200多户拆迁户报告要求解决,但当时仅有8户村民获得共计35458元(附件九)的少量补偿金,而包括我们在内的其他拆迁户却没有得到补偿,造成今天这样的严重后果。 九、国务院、省府都有批文,要尽快妥善处理我们的问题。 1、2006年6月1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信访办公室曾向娄底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关于解决因征地拆迁个体工厂补偿不足的函》。《函》是这样写的: 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村民彭如林、黄鹤群、邹玉洪等来省人大常委会上访反映,因2003年7月涟钢建设冷轧薄板厂,由政府有关部门出面,在未彻底办理有关征地拆迁手续和费用补偿的情况下,政策性地征购拆迁其住房和个体工厂作为冷轧薄板厂使用基地。为服从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他们均能积极配合,及时搬迁,另谋他地生存,但在工厂如期动工及正式生产至今,其住房和个体工厂的相关补偿费仍未到位,同时补偿过程中,严重存在补偿标准不公等问题。上访人请求省、市人大依法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妥善处理此事,以免造成后患。 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现将上访人的有关材料转交你们,请督促尽快妥善处理,并处理结果及时函造我办。 但我们的问题没有处理,在无可奈何的困境中,我们只好依照信访规定,逐级上访,请求解决。 2、国家信访局于2008年11月21日,以访复字(2008)26887号批转湖南省信访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11月21日以建房湘字(2008)46号批转湖南省建设厅处理。 3、湖南省信访局于2008年12月15日以湘访转娄底市(2008)第067号批转娄底市人民政府处理。 但至今天已过去6个月了,却没有任何处理的信息。 十、认真贯彻执行“两会”精神,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尽快解决。 早在2001年11月,上海市就宣布对拆迁房屋按市场价予以补偿,尔后相继有山东、浙江、天津等省市实施拆迁补偿金额按新建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价确定,北京市4月1日开始实施按市场评估价给予拆迁补偿款,补偿价格从按以往方式最多补偿8800元/㎡提高到30706元/㎡的标准,在奖励期内签约腾房的住户,拆迁补偿金加上各种奖励和补助,实际达到4万元/㎡标准。并且,政府还提供限价房让其购买。本省长沙市于4月份发布通知,拆迁补偿标准要比对周边商品房价格。可是,在我们征收拆迁的补偿中,2003年拆迁执行1995年的拆迁补偿标准,而执行这个过时了的不科学不公平的补偿标准,还要打折扣,存在着坑苦我们拆迁户的不算、少算和截留补偿金的严重问题。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信访的三个《意见》,我们因此看到了希望,看到了光明,充满了信心。 政府是我们百姓的依靠,领导是我们百姓的主心骨。我们百姓没有什么非份之想,只是想应该补偿的就应该得到补偿。所以,我们恳切地请求领导理解我们的难处,弘扬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关爱和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尽快补偿到位给我们3767315元补偿金,使我们也能分享到改革开放的伟大胜利成果。       此致   敬礼   报告人:彭如林  刘时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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