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06年8月7日,李宗玲伪造增值税发票、伪造公司印章以郴州市金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5300余万元。2008年元月,苏仙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以涉嫌伪造...
2006年8月7日,李宗玲伪造增值税发票、伪造公司印章以郴州市金星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5300余万元。 2008年元月,苏仙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以涉嫌伪造增值税发票罪、骗取银行信用罪对李宗玲立案调查,经查实后,2008年10月3日犯罪分子李宗玲被苏仙区公安分局抓捕归案。2008年10月30日犯罪分子李宗玲被苏仙区检察院批捕。2008年11月7日被郴州市某局取保出狱。 据了解,犯罪分子李宗玲采取同样的手段,非法向深圳市一些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承兑商业汇票贴现达2亿多元,给国家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达几百万元。 2007年5月,犯罪分子李宗玲合伙同刘卫平采取威逼、恐吓、引诱、欺骗等手段以1元钱的价格骗取了郴州市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照及其开发的未完工外贸综合大楼90%的股权,犯罪分子李宗玲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承诺愿意承担外贸综合大楼的所有债务。他们取得外贸综合大楼90%的股权后,不是想将综合大楼全部完工,而是利用公司执照及其职务之便,将公司的剩余资产全部抵押出去进行巨额融资,肆意侵占公司财产,极大损害了所有债权人利益。 这样一个以诈骗为生的犯罪分子,郴州市某局竟然将其取保出狱,公理何在?正义何在?有关系,犯罪分子就可以逍遥法外,为所欲为?照这样说,一个杀人犯,放火抢劫犯,只要有关系有权就可放虎归山,再去残害百姓吗?这样将最终给国家、给人民带来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在关系面前,法律显得如此软弱无力,这样下去,社会治安会好吗?社会会和谐吗?投资环境会优化吗?老百姓的利益能得到保障吗?人人在法律面前会平等吗? 『该文章由网民直接发布,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 Tags:人情 政府 部门 竟然 犯罪 犯罪分子 分子 大于 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