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关于要求花垣县政府支付水库淹没田土补偿款的报告府支付水库淹没田土补偿款的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 我们是湖南省花垣县长乐乡桃花村第四、第五村民小组的全体村民,今为水库淹没田土补偿一事特向省府上访,请...
关于要求花垣县政府支付水库淹没田土补偿款的报告府支付水库淹没田土补偿款的报告
湖南省人民政府:
我们是湖南省花垣县长乐乡桃花村第四、第五村民小组的全体村民,今为水库淹没田土补偿一事特向省府上访,请省人民政府按照党的三农政策和《国土法》规定,为农民主持公道。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花垣县人民政府在我桃花村修建一座水库,叫“桃花水库”,水库修建时占用我们桃花村四、五组生产队,田土共计144亩,具体田和土的各自亩数,县水利局有记载,我们无法查取。修水库时政府曾经承诺给予补偿,但直到现在也没有得到任何补偿。
该水库修成于1975年,但是却一直没有蓄水,使我们两个生产队的百多亩田土白白浪费了。
2008年,县政府又要维修这座水库,拟占用我们两个组田土206.3亩,(经政府有关部门丈量数)。我们要求政府给予补偿,但政府不予理睬,双方僵持不下。当时在淹没区内共有12栋房屋必须拆迁,(政府一直没有采取具体措施),水库也没有动工。直到今年7月,政府下定决心要动工,并作了如下工作:一、宣传发动:他们对农民讲,这个水库是不蓄水的,不会淹没你们的田土,并且口头宣布“保证不蓄水”;二是采取行为宣传:那个阻工就要抓哪个。且于2009年8月10号抓了与他们理论的吴昌全,因他们确实无理,只好当天放了人,(人是政府叫派出所抓的);三是采取“法律”手段:要与老百姓定合同,签协议。政府打印了协议书若干,每户一份,合同中规定要无条件淹没村民的耕种面积,一分钱不补。四是采取“补救”措施:凡是签了协议的,每家发一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本子,无论人口多少,每月领50元补助金。政府采取了以上措施后,马上就要动工了。县委书记宛秋风视监水库土地,宣布水库一定要动工,谁阻拦就抓谁。
我们认为“土地是农民生活的基本条件”,中国革命几十年,农民在党的领导下抛头颅洒热血为的就是从地主手中夺回土地。共产党带领我们奋斗几十年,实现了这一目标,为了巩固胜利成果,党中央以制定了一整套农业农村和农民政策,其核心也就是发展农村经济,解决农民问题,稳定农村形势,国家为调整农村经济秩序,就土地问题还专门立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管理法”,各省、自治区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条例,这些立法和条例无一不是保护农民的土地所用权。而今,同样是共产党的花垣县委,长乐乡党委,他们却要无偿地从农民手中夺取大量田土,置农民根本利益而不顾,诚然,国家搞建设是为了人民长远和整体利益,但国家建设和百姓生存这一矛盾,政府首先应解决吃饭问题。 我们不是不准国家搞建设。而是要求政府依法给予补偿。政府虽然讲这个水库不蓄水,但我们认为这是欺骗百姓,水库就是用来蓄水的,来灌溉农田的,不蓄水又叫什么水库呢?如果真得是修一个不蓄的水库,那么,这就是县里以修水库为名套取国家资金,这就是一个阴谋了。是县里对上级搞得一个面子工程,政绩工程。为了套取国家资金,为了一个政绩而牺牲我们的根本利益,这就更不应该了!
综上所述,县政府兴修水库占用我们两个组先后近四百亩田土,不作任何补偿,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利益,给我们生存造成极大危害,请求省政府过问此事,救救我们吧!
上访人名单:附后
2009年8月25日
花垣县政府关于“要求支付水库淹没田土补偿款”一帖的回函 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收到你网站调查函(红调字〔2009〕0771号)转交的《关于要求花垣县政府支付水库淹没田土补偿款的报告》后,我县组织专门人员对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桃花水库历史遗留问题由来及处理情况
桃花水库位于我县长乐乡桃花村,始建于1972年10月,大坝为粘土坝,设计坝高23米,设计总库容146.5万立方米,正常库容137.5万立方米、死库容2.5万立方米,是一座以灌溉为主,兼有防洪、水产养殖等综合效益的小Ⅰ型工程。因受“文革”影响,1974年2月未建完成而停工,实际坝高22.8米。
由于施工质量差,清基不到位,大坝施工达不到设计要求,存在坝体单薄、坝体填筑质量差、大坝渗漏严重、溢洪道不完善等突出问题,从1974年以来一直带病运行,没有正常蓄水,蓄水量一直控制在10万立方米以下。
水库占用的土地涉及桃花生产队第四、第五队以及雀儿庄、惹坝等生产队,这些土地均由当时的长乐公社统一划拨用于水库建设。1982年6月18日,花垣县水利电力局、花垣县长乐人民公社时任主要负责人在长乐公社桃花大队有关负责人的出席下签订《关于长乐公社桃花水库定权发证的协议书》,协议书明确了桃花水库的水库管理所四至范围、大坝保护范围、水库淹没区界线、水库保护范围和灌溉渠道管理范围,明确“水库内的所有水面为公社所有,由公社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1982年10月6日,花垣县人民政府为长乐公社桃花水库工程颁发《花垣县水利水电工程所有权证书》。1983年10月19日湖南省花垣县公证处对《关于长乐公社桃花水库定权发证的协议书》进行公证。2008年12月13日长乐乡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对水库淹没范围和坝址占用土地面积进行调查测算,核实共有稻田226.1亩、旱土80亩,其中水库淹没区内有耕地202.4亩,其余为大坝建设占用土地。
因桃花水库一直没有正常蓄水,1981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桃花生产大队将库内未被淹没的耕地分包到第四、第五组部分农户,但没有发《土地承包证》,经调查,现在这两个村民小组中有部分农户绝大部分承包地都位于该水库管理范围以内。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继续被桃花村第四、第五组村民承包,共涉及村民99户,其中有40多户取得了《土地承包证》。
为了消除安全隐患,发挥水库效益,我县决定对桃花水库进行除险加固。2008年12月15日施工队进场施工后,群众多次阻工,要求对水库淹没的耕地等进行补偿。水利部门、长乐乡人民政府等单位多次协调解决未果,阻工一直持续到2009年7月,除险加固施工仅完成总工程量的10%。
该水库除险加固是湖南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计划建设工期为6个月。为解决好阻工问题,同时为了保障相关群众的利益,从尊重历史、依法依规、维护稳定、有利发展的角度出发,我县决定妥善处理相关历史遗留问题。2009年3月30日上午,时任县委书记宛庆丰主持召开现场办公会,明确了解决措施:一是明确库区淹没土地不存在补偿,阻工是违法行为;二是坚决无条件拆除水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筑;三是对水库淹没土地所涉及的农户,生活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核实后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四是水库除险加固完成后,优先由淹没涉及的村组(主要是长乐乡桃花村第四、第五组)村民开发利用水面资源。
上述解决措施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和支持,2009年7月28日施工队重新进场,8月7日该水库除险加固恢复正常施工。
二、对《关于要求花垣县政府支付水库淹没田土补偿款的报告》反映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修水库时政府曾经承诺给予补偿”的问题
事实是:由于桃花水库是在人民公社化时代开始建设的,当时生产资料在全社范围内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当时建设用地都是由公社实行无偿划拨,我县没有找到任何政府承诺对桃花水库建设用地给予补偿的证据。
(二)关于“淹没区共有12栋房屋必须拆迁”的问题
事实是:实际上淹没区内只有2栋民房需要拆迁。考虑到拆迁户的实际困难,县房产局对这2栋房产进行了现场评估,县水利局还安排了12万元拆迁安置扶助金,帮助这两户农民拆迁安置。
(三)关于“政府宣传水库不蓄水”、“政府以修水库为名套取国家资金”的问题
事实是:我县对桃花水库进行除险加固,主要目的就是要在解决防洪安全隐患的基础上,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该水库完成除险加固后,所能实现的综合效益十分显著,水库蓄水量可达137.5万立方米,可以解决长乐乡的桃花、雀儿庄、惹坝、那光、卧岔那、牙八溪、长潭、打乐坪、跃马卡等9个村16个自然寨的用水困难,受益人口达4180人,灌溉面积5100亩,减少洪水对水库下游4个村寨3480人及3000亩耕地的威胁。因此,水库在除险加固完成后按设计蓄水是必然的事情,根本不存在宣传水库不蓄水、保证水库不蓄水的问题。
(四)关于“2009年8月10号抓了与他们理论的吴昌全,因他们确实无理,只好当天放了人”的问题
事实是:2009年7月28日施工队再次进场施工后,吴昌全以施工队挖掘机压坏他家玉米地土坎为由,要求赔偿5万元,并在施工道路上钉上木桩阻止施工车辆通行,长乐乡政府干部多次作工作,他不予理会,导致工程施工再度受阻。县水利局与长乐乡人民政府将此事向派出所报案,干警现场调查取证后,认定其阻工行为违法,便将吴昌全带到派出所进行训诫教育。通过教育,吴昌全写了保证书,派出所对他进行了口头警告。
(五)关于“诱骗部分家庭签同意协议”的问题
事实是:2009年3月30日上午,时任县委书记宛庆丰主持召开现场办公会,明确了解决措施后,得到了当地群众的理解、认可和支持,桃花村第四、第五组所有农户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与长乐乡政府签订了《桃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协议》,承诺不再阻工。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99户农户按每户一人指标纳入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使桃花水库历史遗留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该水库除险加固实现了正常施工,充分体现了我县党和政府对群众负责、对历史负责、对发展负责。
此复。
花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九日
请求州政府领导督促花垣县人民政府限期处理 尊敬的州信访局领导: 你们好! 我们是湖南省花垣县长乐乡桃花村第四、第五村民小组的全体村民,我们这上百户的村民祖祖辈辈都是依靠着土地,依靠着自己的双手,依靠着自己的一身蛮力气,“面朝黄土背朝天”本本份份的种地度日的。从未想过要和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的政府有什么纠葛。可是今天我们这上百户的村民,因花垣县政府修建水库占用我们承包的土地,而未给予我们任何补偿,使我们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万般无奈之下,特向州委、州政府信访局的领导们请求,在百忙之中尽快解决我们的困难,要求领导们能在惜民、爱民、为民、构筑和谐社会的正确思想指引下,依法给予我们应该享有的补偿政策以维护我们村民的合法权利,维护我们的尊严,以解决我们的燃眉之急,我们这百户村民将感激不尽,铭记於心。 我们桃花村的村民为了因修建水库占用承包经营的土地,迄今仍未予补偿的问题,已向各相关部门反映,均未得到明确的答复。我们于2009年9月30日也曾在您们这里反映过,您们发函予县政府要求解决此事,现我们于2009年9月17日到县政府取到了复函。今天对《关于要求花垣县政府支付水库淹没田土补偿款的报告回复》持有异议,其报告中的复函内容,有多处与事实不符,依然未能将我们的要求落到事处,我们要求复核,希望您们能为我们主持公道。 花垣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要求花垣县政府支付水库淹没田土补偿款的报告回复》,其不实之处,具体如下: 一、县政府对因修建桃花水库,所占土地,应依法予以补偿,其在复函中的答复理由是不成立的。 1、上世纪七十年代初,花垣县人民政府在我桃花村修建一座水库,叫“桃花水库”,水库修建时占用我们桃花村四、五组生产队田土共计144亩,具体田和土的各自亩数,县水利局有记载。修水库时政府曾经承诺给予补偿,我们百户村民大多是老实巴交、未见世面的农户,对政府部门的承诺也是百般信赖、毫不质疑的,但直到现在也没得到任何补偿。而该水库修建成于1975年,但却一直没有蓄水,多年来,我们作为该村的村民从未受到桃花水库给我们带来的任何利益,我们两个生产队的百多亩田土白白的荒废了,作为庄稼人我们为此感到特别的心痛。 2008年长乐乡政府又要维修这座水库,拟占用我们两个组田土206.3亩,(经政府有关部门丈量数)。部分家庭的田土全部被淹没,生活自然没有保障,于是我们强烈要求政府依法给于补偿,但政府一直不予理睬。被逼无奈,我们村民向有关部门反映,在其的督促下县政府给予了答复。 2、县政府在复函中答复说:“由于桃花水库是在人民公社化时代开始建设的,当时生产资料在全社范围内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当时建设用地都是由公社实行无偿划拨。”这一说法是县政府为逃避其应尽职责的一种托词。首先,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权。农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桃花村水库即便是在人民公社化时代开始建设的,也不得违法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对此所作的规定。因桃花水库所占田地不属于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之列的农村和城郊土地,该田地仍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县政府就无权无偿划拨。其次,依据我国《宪法》修正案对第10条第4款的修改:“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由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确切的知晓,县政府修建桃花水库,所占土地,应依法予以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再则,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上述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而“桃花水库”并不属于该条中的重点扶持的设施用地。 故县政府在其复函中的答复理由是不成立的。 二、复函中的12万元的拆迁安置辅助金是子虚乌有的,百户村民中无人知晓该款。 关于复函中,县政府称“县房产局对2栋房产进行了现场评价,县水利局还安排了12万元拆迁安置扶助金,帮助这两农户拆迁安置”。房产局是来了人进行评估 但是只限于评估,并没有具体措施,更不用说“县水利局还安排了12万元拆迁安置扶助金”,这样的安置扶助金根本无人得到,仅仅是县政府的单方面答复,请领导们对此情况予以查实。 三、我们百户村民依法取得了《土地承保经营权》应当依法获得补偿款,县政府应当立即予以解决。 我们从县政府的复函中就可以得知因桃花水库一直没有正常蓄水,1981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桃花生产大队讲库内未被淹没的耕地分包到第四、第五组部分农户,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继续被桃花村第四、第五组村民承包,多户村民已取得了《土地承包证》。因此,我们依法取得《土地承包证》的农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其承包期间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天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故,我们花垣县长乐乡桃花村第四、第五村民小组的全体村民的要求支付土地补偿费的请求于法有据。 四、民政部门将村民所纳入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不是对修建水库占用承包经营的土地的一种补偿,桃花水库历史遗留补偿的问题依然未得到解决。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及时有效地保障农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民政局的这一行为只是对我村貧困人口的一种救济,并非等同于对所占土地的一种补偿。土地实际上一直承担着我们广大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拥有土地的农民在土地上尚有一定的收入,而失去土地后,也就失去了一项重要的生活来源。县政府也不至于,用此种方式直接将我们这百户农民的土地占用未予补偿,使我们因此而成为低保户,成为救济对象。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我国法律也规定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上物补偿费、任何单位不得拖欠、截留、挪用和侵占土地征占补偿费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于贪污、挪用土地征占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项费用,相关部门并未支付给我们,也不能因民政部门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款项的发放,就如县政府的复函所述历史遗留问题得到解决,我们的占用田地的补偿费也就因此项费用的支付而一并算是支付了吗?我们认为,这样的支付方式的理解在法律上也是史无前例的吧! 关于村民们所签协议一事,当时乡政府来人带村里挨家挨户的进行协议签订,到了一家就说“别人都已经签完了,就剩你家了”,这样许多不明原因的以及没有文化的村民迫于无奈,只好签订协议。这样根本就不存在县委书记现场办公。“明确了解决措施后,得到了当地群众的历经、认可和支持,桃花村第四、第五组所有农民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与长乐乡政府签订了《桃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协议》,承诺不再阻工”。一说完全与事实不复。 因此对我们村民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请相关部门落实到位。 鉴于花垣县政府这样的答复,完全不令人信服,为了维护《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的平等公正,为了我们能解决生存大计,解决我们这些貧困村民的温饱问题,我们决心向上级政府讨个法律解说,讨回公道,于是我们踏上了坎坷的上访之路。我们期待国泰民安,期待中华和谐,我们渴望幸福,也不希望因此而引发群体诉讼或群殴的恶性事件,因此我们全体村民强烈要求州信访办,查清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湖南省花垣县长乐乡桃花村第四、第五村民小组的全体村民联名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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