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利用职务之便,在煤炭采购、货款结算方面给予供煤商关照或提供帮助,并因此向供煤商“借款”或收受供煤商回扣共计52.6万元。近日,《长株潭报》记者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中盐株化一控股子公司原董事长廖某... 利用职务之便,在煤炭采购、货款结算方面给予供煤商关照或提供帮助,并因此向供煤商“借款”或收受供煤商回扣共计52.6万元。近日,《长株潭报》记者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中盐株化一控股子公司原董事长廖某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好处费52.6万 现年51岁的廖某某,案发前,担任衡阳中盐天友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9年12月,廖某某担任中盐株化控股子公司衡阳中盐天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友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廖某某任职期间,向萍乡市鸿辉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东宏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煤炭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在煤炭采购、货款结算方面给予何某关照或提供帮助,并因此收受何某(另案处理)给予的好处费共计52.6万元。 借钱 2010年12月,廖某某以其儿子开公司缺少资金需要借钱为由,向何某索要3万元。因在供应煤炭业务上有求于廖某某,何某遂通过银行转账送给廖某某好处费3万元。2011年1月,廖某某又以借钱为名,向何某索要2万元,何某又通过银行转账送给廖某某好处费2万元。2012年6月,廖某某以买房为由提出向何某借款20万元。 吃回扣 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供煤商何某分别以萍乡市鸿辉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东宏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天友公司供应煤炭共计60430吨。何某按照事先约好的每吨10元的标准并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在衡阳廖某某办公室、住房,以及株洲市某咖啡店、湘银小区附近等地多次送给廖某某1万至3万元金额不等的好处费,共计金额27.6万元。 遇调查,开虚假借条应付 2014年,在得知检察机关在调查其问题后,廖某某给何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25万元的虚假借条。 2014年11月20日,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廖某某犯受贿罪,有期徒刑五年,犯罪所得赃款52.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廖某某不服,以一审法院把其向何某所借25万元借款认定为受贿不符合客观事实等为由,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廖某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25万元的借条给何某,但其主观上有占有该笔钱的故意,客观上也采取了隐匿的行为,足以认定廖某某收受该笔25万元的行为系受贿。最后,二审法院驳回廖某某上诉,维持原判。(刘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