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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人员殴打并搜走受害人钱财 犯抢劫罪入刑

时间:2015-11-14 11:59来源: 责任编辑:
传销人员因抢劫罪入刑,在株洲鲜有耳闻,但传销人员张某和闫某似乎打破了这一惯例。近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张某“构成非法拘禁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理由,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2014年,张某、闫某加入名为天津天狮公司的传销组织,窝点设在石
  核心提示:传销人员因抢劫罪入刑,在株洲鲜有耳闻,但传销人员张某和闫某似乎打破了这一惯例。近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张某“构成非法拘禁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理由,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2014年,张某、闫某加...

  传销人员因抢劫罪入刑,在株洲鲜有耳闻,但传销人员张某和闫某似乎打破了这一惯例。近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张某“构成非法拘禁不构成抢劫罪”的上诉理由,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2014年,张某、闫某加入名为天津天狮公司的传销组织,窝点设在石峰区水泥制管厂附近湘龙苑A栋603室,该组织以“关导”、“邓管家”(均在逃)为领导,闫某、张某及蔡某某、毕某某、高某某等人为成员,通过网络聊天,以谈恋爱、找工作等方式骗网友到株洲参加其组织。

  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张某、闫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刑事判决,闫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责令闫某、张某共同退赔汤某某经济损失1200元。

  宣判后,张某以“构成非法拘禁不构成抢劫罪”等为由提起上诉。法院认为张某等人以殴打、威胁等手段威逼汤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在汤某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搜走其财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回放

  男子约见网友,误入传销陷阱

  《长株潭报》株洲讯(记者刘平)2014年5月1日,对于郴州男子汤某某来说是个令他胆寒的日子。

  汤某某在东莞打工,上网认识了自称方某的女子,相约株洲见面。5月1日上午,他来到株洲见方某,随后被带到株洲市水泥制管厂附近的一栋6层居民宿舍。等汤某某进入后,宿舍里的十多人对其殴打、威胁、恐吓,要其加入名为天津天狮公司的组织。汤某某拒绝加入,结果1200元现金被强行搜走。

  正当汤某某陷入围殴时,其家人打来电话,屋内人员担心警察找上门来,于是替他买了一张前往郴州的火车票。当晚8点左右,张某、闫某等人将汤某某送上火车,并威胁他不准报警。

  闫某等人离开后汤某某报警,公安人员在其指认下将闫某、张某等人抓获。

  (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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