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益阳市纪委通报了1起公职人员违纪典型案件。 2017年7月29日,益阳市地方海事局直属分局法制科科长兼执法大队大队长苏阳芝及工作人员熊军、刘立新、肖纳新,与资阳区水利局砂管办副主任袁军、工作人员黄凯组成联合执法组,对资江河道新桥河河段砂石采挖情况进行联合执法。上午10时许,联合执法组在新桥河镇李昌港村马临桥机埠附近的资江河道中发现一艘无证采砂船只未按规定驶离规定区域,执法人员准备将这艘船拖离,但船主龚铁军态度恶劣,现场阻挠执法并谩骂执法人员,同时给朋友崔立科打电话,要其找人帮忙疏通关系。后崔立科和吴志兵(苏阳芝的朋友)赶到现场。上午11时许,应吴志兵提议,苏阳芝等6人与龚铁军、吴志兵、崔立科、程墙(龚铁军的朋友,途中相遇)等4人一同到新桥河镇“乡村伙夫”农家乐饭店就餐。就餐中,苏阳芝、熊军、肖纳新3人与龚铁军等人有饮酒行为,共消费了2瓶白酒、2箱啤酒。酒后,龚铁军与联合执法组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龚铁军摔打凳椅,程墙用“管子杀”砍刀将袁军的手指割伤,并威胁其他在场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当天,龚铁军安排其朋友到饭店结单,共消费1700余元,并赔偿损坏物品700元。案发后,资阳区公安分局新桥河派出所受理查处了此案,对龚铁军、程墙进行了行政拘留处理。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苏阳芝、熊军、刘立新、肖纳新、袁军、黄凯等人在执法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吃请,且苏阳芝、熊军、肖纳新工作日中餐饮酒,造成了不良影响。根据有关纪律规定,益阳市、资阳区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苏阳芝等6名国家公职人员进行了立案调查,给予苏阳芝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市地方海事局直属分局法制科科长、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分别给予熊军、刘立新、肖纳新、袁军、黄凯等5人党内警告处分。(益阳市纪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