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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靖法院:男子聚餐饮酒后死亡,同桌饮酒6人均担责

时间:2021-09-04 18:37来源:湖南民生在线 责任编辑:叶紫君 审核:吴明德
  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李璜蓉)一男子过量饮酒致死,死者家属将同饮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35万余元。近日,保靖法院依法对此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判决,由被告彭某军、龙某、赵某周、麻某福、石某和、赵某方6人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39414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5日,被告彭某军受被告赵某周邀请,驾车与彭某、龙某从保靖县到花垣县赵某周家中聚餐。聚餐期间,被告彭某军、龙某、石某和、麻某福、赵某方均参与饮酒,彭某在聚餐结束之前身体已有醉酒状态表现。当晚20时,彭某到达保靖县被人送至一餐馆内休息。后负责照看彭某的彭某某发现其身体异常,于当晚21时38分拨打“120”急救电话。经保靖县中医院急诊医生到场抢救未果,彭某于当晚22时许在餐馆内死亡。经司法鉴定,死者彭某心血乙醇检测为354.8435mg/100mL,气管、支气管内大量胃内容物填塞,说明生前有呕吐并呕吐物吸入气道致呼吸道阻塞窒息而死亡。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死者(彭某)因乙醇中毒昏迷期呕吐物吸入呼吸道致呼吸道阻塞窒息而死亡。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本案中,共同饮酒者
 
  没有尽到注意、提醒义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彭某死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死者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饮酒行为可能对其身体造成的危害后果,但其过于自信并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导致自己醉酒后乙醇中毒昏迷期呕吐物吸入呼吸道致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其饮酒和主动劝酒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彭某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自行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保靖法院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同席饮酒者按各自过错责任大小共同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本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湘西州中院。湘西州中院于2021年7月27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近年来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有所增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因为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难准确判断,故而对饮酒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但如果有以下情况,“酒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种情形下酒友需担责: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无论“酒友”是否明知,都应承担责任,不过“明知”时责任较大。
 
  二、强迫性劝酒——主观上存在过错即应承担责任,但强迫性劝酒不是暴力行为,赔偿亦只是相应的。
 
  三、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视情况而定,若醉酒到无法自控,酒友负有一定的监护义务,将其送往家中或医院,若出现意外,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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