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田娇)4月15日,保靖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事因18年前被告黄某承包建设工程施工,由于资金短缺,经介绍向原告梁某赊购价值7614元的材料,并于2002年4月28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梁某多次催取无果,故诉至保靖法院。 法院经审查,查明原告梁某基于相同事实、证据已经于2002年12月18日向保靖法院提起过民事诉讼,诉求也与本案相同,且该院已于2002年12月18日作出生效民事调解。2020年4月3日,在时隔18年后梁某再次以相同事实、证据将黄某起诉至法院。 经审理后,该院认为梁某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均相同,已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重复起诉一定程度上会引起当事人滥诉现象,造成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影响法院的正常诉讼程序等后果。案后,该案承办法官对梁某进行了相关法律教育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