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驾驶机动车,必须通过考试获得驾驶执照。可是,现年47岁的湘潭县白石镇某村村民刘某,在参加“科目二”考试前,感觉自己技术难以过关,便想了一招投机取巧的办法,谁知,最后刘某却弄巧成拙。 学员驾考找枪手交警审核终败露 原来,自感驾考难以通过的刘某,找到了37岁的湘潭县某驾校教练易某,要求易某帮他找“枪手”替考。通过易某介绍,刘某联系上了雨湖区姜畲镇某村村民徐某为其代考。徐某同意后,易某联系上了我市某机动车驾驶场内考试中心的工作人员彭某,请其届时给予协助作弊。关系打通后,考试当天,刘某来到了“科目二”的考场。 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张斌:2016年1月11日,在彭某配合下,徐某在刘某参加“科目二”考试时,将其换下,由自己替考并一次性获得通过。在此期间,易某收取了刘某给予的“费用”3200元,由其出面请徐某“吃饭唱歌”。 ![]()
刘某自以为“科目二”的考试就这样顺利通过了。可是,交警部门审核机动车驾驶场内考试中心监控视频时,刘某的如意算盘终究败露。今年11月2日,雨湖区人民法院对刘某、易某、徐某及彭某涉嫌的“驾照替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易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彭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该案也是自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湘潭首例新罪名案件。
(被告人 易某) ![]() (被告人 徐某) ![]() (犯罪嫌疑人 刘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第1、4款的规定,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1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国家法律规定的考试,有:高考、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以及驾考,这些考试如果出现舞弊行为,涉案人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