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险峰,你对公诉机关指控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无异议,上述都是事实,我认罪”……2016年4月29日上午,在湘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被告人罗险峰当庭认罪。随着被告人罗险峰认罪,这起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庭审前后仅用了一个小时,就顺利结束。
然而,这场看起来简单庭审现场其实并不简单。在开庭前不久,被告人罗险峰态度仍十分坚决,拒不承认所犯罪行,并口口声称自己系被冤枉的。
被告人罗险峰态度前后发生180度转变的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
低进高售,假槟榔生意红火
“槟榔越嚼越有劲,这口出来那口进,交朋结友打园台,避瘟开胃解油性。”这首民谣传遍湘潭街头巷尾,湘潭虽不生产槟榔果,但湘潭的口味槟榔远近闻名,“胖子”、“伍子醉”、“小龙王”等知名槟榔品牌来自湘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湘潭槟榔经济。
正是看准了湘潭槟榔的经济利益,本是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的商贩罗险峰做起了槟榔生意,从湘潭进货再销售到攸县。可由于销量不大,罗险峰无法以5.5元每包直接从槟榔厂进货,只能从经销商那以6.2元每包拿货,但如此利润空间将大大缩减。
2015年1月,经朋友介绍,罗险峰结识槟榔经销商胡武兵(已判),得知可从其处以4元每包低价进购假冒“九总”槟榔。此后两个月内,罗险峰多次从胡武兵处低价购买假“九总”槟榔。其购得槟榔不仅在攸县本地销售,更远销广东佛山。利润空间大,加之销量不错,罗险峰的假槟榔生意逐渐红火起来,并数次伙同老乡罗某某一同进货、销货。
可其眼中的好景不长,同年3月9日,罗险峰刚从胡武兵手中购得13件假冒“九总”槟榔,正准备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前科累累,练就反侦查能力
罗险峰在1997年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2010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次犯罪判刑经历,显然让罗险峰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有一定了解,知晓如何进行应对。
此次案发后,针对侦查机关同时扣押的记账本中进、销情况,罗险峰虽作出了供述,但对其中的销售情况并未作出细致供述,且在细节上与下线销售商证实的情况不一致。
4月1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湘潭县检察院依法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罗险峰,同日侦查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在取保期间,罗险峰进行逃跑,并让其老乡罗某某逃离当地,避免被查。8月3日,侦查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再次提请逮捕,湘潭县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8月14日,罗险峰逮捕到案。
再次到案后,罗险峰采取抵抗措施,推翻之前所有供述,辩称其购买时并不知晓系假槟榔,且对侦查机关认定的销售金额有异议,记账本的上的销售记录与其无关。且在羁押期间,不服管教,坚称要跟对司法机关对抗到底。
证据存疑,进退维谷难突破
“本案中,罗险峰销售的假冒‘九总’槟榔金额是否达5万元?记账本的记载者是谁?具体销售情况是否与记载一致?证据之间能否形成锁链?……”,2016年3月17日16时,在湘潭县检察院三楼会议室内,检委会委员们针对该案展开讨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罪标准为销售金额达5万元,而本案中被告人罗险峰后期抵死不认,有关总计5万元销售金额仅有下线零售商的单方证言显然不足以认定罗险峰售假金额,记账本的真实性未能证实,陪同进货、销货的罗某某无法取得联系。自2015年10月移送审查起诉至2016年3月,已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但上述事实并未查清。一个半小时过去了,检委会委员仍在激烈地讨论处理方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否只能做存疑不诉处理,罗险峰案陷入了僵局。
“破解此案的关键及难点在于查找到罗某某,核实记账本的真实性,查证具体的销售情况”检察长曹海平一语击中要点,“当前法定时间有限,务必迅速从以下几点着手:一、沟通配合,加大侦查力度。以分管领导牵头负责,主动与侦查机关相关负责人联系沟通,强化重视,加派人手查办此案;二、全面引导,找准侦查方向。承办人全面引导协助侦查机关调查,围绕销售金额这一核心,查实售假上下渠道,形成完整证据锁链;三、经验总结,发出检察建议。对侦查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在办理同类案件中注重对销售金额证据的调查收集,以做到定罪证据充分。此外,湘潭品牌槟榔对湘潭经济发展意义重大,针对此类侵犯知识产权案要全力予以打击,切实保护好湘潭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随后,出席检委会委员一致作出建议与侦查机关联系,补充起诉证据的结论意见,为下一步开展侦查工作指明方向。
协助调查,证据充分罪难逃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意提起公诉”,2016年4月8日,仅用了一刻钟,出席检委会的委员们一致作出建议提起公诉的处理决定。
前后仅隔半个多月,案件却取得了重大突破,这背后离不开承办检察官赵峥峰的努力。根据检委会的建议,承办检察官赵峥峰及时与侦查机关沟通联系,建议通过询问罗某某亲朋,与罗某某取得联系。通过调查得知,罗某某在海南务工,侦查机关立即奔赴海南调取证据。在海南的7天调查取证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赵峥峰与民警始终保持通话,同步听取询问情况,并进行全程指导,以查明记账本的真实性、售假金额等关键情况。后经过劝说,罗某某跟随民警回株洲攸县与8名零售商进行一一对证。此外,针对上线胡武兵再次取证,以核实相关证据。从进货上线到销售下线,12名证人的证言,数份辨认笔录,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全案最终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
庭审上,听完公诉人从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辨认、搜查、提取等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全面举证过程,被告人罗险峰瞬间明白,即便抵死不认,在“零口供”的情形下,有关证据已充分证实自己的犯罪行为,其最终还是选择认罪,以争取从轻处罚。
“真是峰回路转呀!前后6个月,两次退补均未补全证据,眼看全案就要存疑不诉而付诸东流了,所幸通过相互配合,引导取证,最终补全了证据锁链。本案涉案金额不大,办理过程又十分艰辛,但通过此案的成功突破,为今后打击此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指导。”检察官赵峥峰感慨道。
日前,罗险峰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作者:杨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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