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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男子买的门面租不出 状告规划局被驳回

时间:2016-05-05 15:49来源:湘潭在线 作者:李涛 刘倩 责任编辑:刘红艳

买个门面因为他人违规修建道路而无法出租,向规划部门书面申请查处又遭到拒绝,业主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湘潭市城乡规划局告上法庭。5月4日,岳塘区法院透露,业主的这一诉求被驳回。

2009年5月,周东(化名)投资购买了河东的一处门面,拟用作商铺出租。2011年8月,因为附近修路,周东所有的商铺周围路面被损毁、挖空,商铺门槛与新修的路面落差达2至4米,使用和出租均受到极大影响。

2015年3月,在得知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周东向湘潭市城乡规划局送达《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申请书》,请求该局依法查处违法道路建设行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5年4月,湘潭市城乡规划局于作出《关于<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申请书>的答复》称,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不属于该局的工作职责范围,并告知周东该局已于2015年3月作出潭规(高)转字(2015)001号《违法建设转交处理函》,将其投诉的情况转交至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处理。

周东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查处违法建设是规划部门的法定职责,自己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合理合法,被告湘潭市城乡规划局却借故推诿,属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因而起诉至法院。

对此,岳塘区法院行政庭审判员杨鸿法官认为,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湘潭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批复》(湘政函[2005]110号)规定:湘潭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为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作为湘潭市政府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以及使用过期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据此,湘潭市范围内原属规划部门行使的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职权,已经依法调整由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

本案中,湘潭市城乡规划局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存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之情形。周东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庭后,原告可直接向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提出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申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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