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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购农村房屋 被判买卖无效拆迁仅退购房款

时间:2015-11-14 17:37来源: 责任编辑:
曹某六年前独自出资购买同居男友的叔父李某在乡下的私房,两年前因政府工程建设将该房屋拆迁,各项拆迁款共计88万余元,但自己却只拿到了购房后后期自己改建部分的拆迁款39万余元,其余部分被其男友叔父的三个儿子拿着。近日,不服气的曹某起诉至岳塘区法
  核心提示:曹某六年前独自出资购买同居男友的叔父李某在乡下的私房,两年前因政府工程建设将该房屋拆迁,各项拆迁款共计88万余元,但自己却只拿到了购房后后期自己改建部分的拆迁款39万余元,其余部分被其男友叔父的三个儿...   曹某六年前独自出资购买同居男友的叔父李某在乡下的私房,两年前因政府工程建设将该房屋拆迁,各项拆迁款共计88万余元,但自己却只拿到了购房后后期自己改建部分的拆迁款39万余元,其余部分被其男友叔父的三个儿子拿着。近日,不服气的曹某起诉至岳塘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并返还当初的购房款。最终,法院判决仅偿还其购房款6.5万元。     2008年4月,城镇居民曹某与李某(2008年8月去世)协商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其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的私房一栋。因李某年事已高,遂由其三个儿子代为签订了《购房协议》,曹某陆续支付了购房款共计6.5 万元给李某的三个儿子。2008年6月,曹某将房屋的两间猪栏及一间厕所改建成一栋猪场,并在房屋周围修建了围墙、水泥路、水塔等。2012年11月,该房屋及新建猪场被政府拆迁,拆迁补偿款共计881817.57元。其中私房拆迁款为487679.5元,猪场、围墙等拆迁款共计394138.07元。曹某获得了除私房拆迁款外的其他补偿款。因私房拆迁款的分配问题,曹某将李某的三个儿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曹某与李某三个儿子所签订的《购房协议》违反了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曹某已获得猪场、围墙等拆迁款39万余元,并不存在经济损失,遂法院最终判决,私房拆迁款归李某的三个儿子所有,仅退还曹某当初购房时的购房款6.5万元。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法律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该案中曹某和李某三个儿子所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而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无效合同的赔偿细则。     (作者  刘倩)

Tags:被判 城镇 居民 农村 房屋 买卖 无效 拆迁 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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