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生在线讯(李庚慧)立案监督工作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沅陵县检察院为促进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加大立案监督执法力度,今年上半年办理立案监督案件4件4人,有效地打击了刑事犯罪,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016年7月4日,沅陵县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贩卖毒品案的主犯蒋萍二审被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该案于2014年4月10日在办理张军贩卖毒品一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蒋萍贩卖毒品的证据材料,但是公安机关未对蒋萍贩卖毒品罪一案立案侦查,4月11日本院向沅陵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但是该局以证据单一达不到立案要求不同意立案,本院认为沅陵县公安局违反先立案后破案的原则,该不立案理由不成立,遂于4月25日通知沅陵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沅陵县公安局于5月5日立案侦查。后该案经过一审二审,2016年7月4日蒋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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