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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检察院以审判为中心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时间:2016-07-29 10:57来源:湖南民生在线 责任编辑:刘红艳 终审:吴明德
  湖南民生在线讯(李庚慧)沅陵县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出台的《关于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指导意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内容,也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加强检察机关与律师的协作沟通,构建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互相尊重职业行为。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检察官与律师处于平等的地位,应当互相尊重彼此的职业行为;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情况征询意见机制。按照“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充分发挥律师在检察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共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共同化解机制。检察官和律师应当共同加强释法说理,共同促进息诉罢访,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建立健全工作情况通报机制。不定期地采取联席会议、座谈会、专题研讨、意见征询等多种形式,交流和通报检察工作、律师执业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共同研讨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共同推进法治建设。建立司法业务研讨机制。探讨共同关心的法学理论和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强化学术交流,促进业务工作的沟通和业务知识的互补,增进检察官与律师的沟通、交流,提升检察官的工作水平和律师的执业水平;完善律师接待工作机制。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律师接待窗口建设,细化律师接待工作流程,杜绝敷衍和推诿现象;健全律师权益保障机制。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的保障机制,从制度层面破解律师“三难”问题;健全相互监督机制。这是确保新型检律关系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切实坚持共同的法治理想、法治目标,自觉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和思想观念,积极推动新型检律关系的健全完善,为共同维护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湖南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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