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不满一个月 两男子犯新罪再次获刑一年六个月
时间:2015-11-15 13:36来源: 责任编辑:
2011年9月,闫某某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同月,刘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两人因在同一个监狱服刑而相识。2012年8月闫某某、刘某某先后被减刑释放。 闫某某出狱后在一网吧认识“阿龙”(在逃),因无生活来源
核心提示:2011年9月,闫某某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同月,刘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两人因在同一个监狱服刑而相识。2012年8月闫某某、刘某某先后被减刑释放。 闫某某出狱后在...
2011年9月,闫某某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同月,刘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两人因在同一个监狱服刑而相识。2012年8月闫某某、刘某某先后被减刑释放。
闫某某出狱后在一网吧认识“阿龙”(在逃),因无生活来源两人遂商量去抢夺,但两人骑摩托车的技术均不行,闫某某便想到在服刑期间认识的刘某某,其曾提及他的骑摩托车水平比较好,便联系上刘某某。
2012年9月初一天,闫某某、刘某某、“阿龙”见面,三人一致同意去实施抢夺,具体分工:“阿龙”负责踩点、选择作案目标,刘某某负责骑摩托车接应,闫某某负责实施抢夺。随后,“阿龙”先垫资购买了一辆红色男式五羊牌摩托车,作为实施抢夺的交通工具。同年9月9日上午9时许,闫某某、刘某某以及“阿龙”碰面,“阿龙”提议去三塘镇寻找目标。到三塘镇后,闫某某、刘某某分别在路边不同地方等,“阿龙”去踩点。一个小时后,“阿龙”回来告知闫某某:前面有个骑自行车戴耳环的老年妇女并让其趁该老年妇女下车时将耳环抢了,然后“阿龙”又让刘某某将摩托车骑过来搭载闫某某,“阿龙”留在原地等候。
刘某某骑摩托车尾随骑自行车的受害人熊芳(化名,66岁)至三塘镇大岭园艺场路段,闫某某下车尾随被害人熊桂芳走了几步,趁此地偏僻便从熊桂芳背后用双手夹住熊的手臂同时用左右手将其两只黄金耳环扯下来,就准备向停在路边由刘某某驾驶的未熄火的摩托车跑去,这时熊桂芳大呼:有抢犯!刘某某因心慌而操作不当致使摩托车侧翻,闫某某见状徒步向大马路跑去。这时闻讯赶来的群众将两人抓获。在群众的逼问下,闫某某从沙堆中将抢来的黄金耳环拿出。经鉴定,被抢的黄金耳环价值1368元。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将闫某某、刘某某起诉至衡南县人民法院,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作者: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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