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被告人宁某,湖南省衡南县人,2013年1月17日被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7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宁某来到衡南县硫市镇玉兰村某组其岳母陈某家...
被告人宁某,湖南省衡南县人,2013年1月17日被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7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宁某来到衡南县硫市镇玉兰村某组其岳母陈某家找妻子刘某要钱。当时其岳母陈某、妻子刘某和一些村民正在本组堂屋前聊天,被告人宁某与其妻子刘某因钱的事情发生争吵,被告人宁某抓住其妻子的头发用拳头击打其头部,后被村民扯开。之后被告人宁某又对上前劝架的岳母陈某拳打脚踢。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宁某将其岳母陈某踢倒在地。经鉴定,其岳母陈某右侧髌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宁某与其岳母陈某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宁某对其岳母进行了赔偿,其岳母也愿意对被告人宁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被告人宁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且该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所引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谭艳梅) Tags:一男子 男子 妻子 要钱 不成 岳母 打成 轻伤 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