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14年2月27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被告人尹某、彭某、欧某提起公诉,这是该区近年来第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被告人尹某、彭某系同乡,... 2014年2月27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被告人尹某、彭某、欧某提起公诉,这是该区近年来第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被告人尹某、彭某系同乡,两人于2013年下半年商议合伙销售蟒蛇、巨蜥等驯养的野生动物,并到衡阳市森林公安局咨询办理相关证件的事宜。但因其达不到办证所需的资质和资金条件,被告人尹某、彭某便在无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收购、销售野生动物。从2013年7月至10月份,被告人尹某共非法购买7条蟒蛇、11只鹰、2只平原巨蜥,非法销售2只鹰;被告人彭某共非法购买20条球蟒、12条泰鳄,非法销售8条球蟒、11条泰鳄和3条平原巨蜥。同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在衡阳市某小区出租房内将尹某、彭某抓获归案,并现场查获8条蟒蛇、7只鹰、1只平原巨蜥和1只斑头鸺鹠(均为国家一级或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随后公安机关将2013年8月份曾非法销售12条泰鳄给彭某的欧某抓获归案,欧某另外还非法收购23条球蟒。 [检察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1款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驯养、运输、出售都须办理相关的证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该罪中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收购行为,也就是说即使驯养野生动物为宠物也一定要去职能部门办理相关证件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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