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王晶 黄译萱)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然而,谷某却是在因犯污染环境罪获刑后才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近日,郴州市苏仙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污染环境案,被告人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6年1月,谷某与郴州某矿业有限公司合作,双方约定该矿业公司把300多吨的铁粉转运到谷某的货场保管,谷某收取每月2000元的租金。随后,谷某把转运过来的300多吨铁粉与货场内存放的其他硫铁粉等堆放在一起。因谷某缺乏环保意识,对这些污染物保管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存放期间,铁粉等货物经雨水冲刷浸泡后直接排出货场外,对货场外的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经监测,周围的土壤重金属砷、镉、锌含量分别超过国家标准的26.248倍、5.08倍、19.06倍。 苏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谷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砷、镉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谷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