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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不思悔改 矫正对象被重新收监

时间:2017-09-25 14:04来源:湖南民生在线 责任编辑:健伟
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罗 文)9月21日,北湖区人民法院配合苏仙区司法局,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廖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罗 文)9月21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配合苏仙区司法局,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廖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这是该院近年来办结的首例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

  廖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缓刑期间,廖某不好好珍惜重新做人的机会,不按照规定时间到司法所进行思想汇报,不遵守社区矫正规章制度,受到执行机关苏仙区司法局三次警告仍不思悔改。9月18日,苏仙区司法局以廖某在社区矫正期限内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为由,书面建议北湖区人民法院撤销廖某缓刑,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证实。

  北湖法院认为,社区矫正是缓刑执行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刑罚执行严肃性和法律权威性的组成部分。廖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能服从社区矫正机关的管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遂根据相关规定,该院作出对廖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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