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王 晶 李义斌)“外嫁女子不享有本组任何利益分配……”一纸村规民约让曹某丧失了享有所在组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利。多次协商不下,曹某到法院起诉其所在的村组,要求本人同其他组员一样分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款6万元。近期,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曹某自出生以来就一直生活在郴州市苏仙区五盖山镇某组,结婚后嫁出该组,但是户口没有随之迁出。2016年初,因修建水库,曹某所在组部分土地被征收,获得一笔土地补偿款。随后,组上作出补偿款分配方案,方案规定组员每人平均分配6万元补偿款,但是嫁出女子不论户口是否迁走均不享有本组任何分配利益。2016年4月,该组依方案分配补偿款,因为曹某已嫁出,该组没有给曹某分配这笔补偿款。 在庭审现场,该组提供了一份没有落款时间,载明“自愿放弃此次土地征收利益分配”的诉求意见,意见上签字的不是曹某本人,而是曹某的父亲。 苏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曹某户籍一直保留在被告组,具有被告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与组上其他成员同等的集体权益分配权利。而被告某组所说的村规民约已经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是错误、无效的。此外,曹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未经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其父无权代原告曹某在诉求意见上签字。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组补发原告曹某土地征收补偿款6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