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熊玉健)日前,永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作出裁定,以起诉人胡某某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对湖南华润煤业有限公司高亭司分公司和永兴县环境卫生管理所的起诉... 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熊玉健)日前,永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作出裁定,以起诉人胡某某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对湖南华润煤业有限公司高亭司分公司和永兴县环境卫生管理所的起诉。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永兴法院作出的首份不予受理裁定书。 今年58岁的胡某某原系越战参战人员,退伍后被分配到郴州市高亭司煤矿工作,2003年高亭司煤矿被湖南华润煤业有限公司收购改制而下岗,后作为战参老兵被永兴县人民政府临时挂到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并由政府每月发放一定数额资金,但未正式上班。2011年8月15日,胡到永兴县人民法院起诉湖南华润煤业有限公司高亭司分公司,要求确认其与湖南华润煤业有限公司高亭司分公司劳动关系成立,并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同年10月19日,永兴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胡的起诉。胡不服,上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2月5日,郴州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后胡又申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维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裁定。与此同时,胡又于2015年1月29日就其与永兴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9月6日,该院作出驳回胡起诉的裁定,胡不服,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尚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 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人胡某某与湖南华润煤业有限公司高亭司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和再审已审理终结,有了明确结果;其与永兴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在二审审理中,现起诉人胡某某滥用诉权,就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又将湖南华润煤业有限公司高亭司分公司和永兴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作为共同被告再次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属于重复起诉和无理缠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