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邓 卉)法官提示,在日常交往和经营活动中,相对人应具备宽容的心态并承担适当的容忍义务,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和争执,形成良好的沟通交流关系,这样才能有助于合同的正常履行... 湖南民生在线讯(通讯员 邓 卉)2014年4月,李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房产,约定在2014年12月30日前交房,如未能按期交房,逾期90日,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逾期180日,原被告购房合同解除,被告应退还原告已交购房款。此后,被告因种种原因至2015年6月31日,才以短信的方式通知李某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李某通过精确计算,认为房地产公司交房逾期已达181日,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永兴法院的法官经审理认为,如果根据日历日期精确计算,被告至2015年6月31日方才通知原告办理交房手续,确实已经逾期1日。但根据日常交易习惯,每月天数泛指30日,不区分月大月小,故可以将合同中约定的180日扩大解释为6个月。因2015年2月仅有28天,本案被告虽然在6个月的期限内交房,仍然逾期了1日。鉴于原被告签订合同之初,约定逾期180日即解除合同,其真意应是督促被告及时交房,而并非刻意为解除合同而设,被告交房时虽然逾期181日,但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6月30日并未超出6个月的期限,该范围应在原告可以适当容忍的范围之内,为促成合同目的的实现,不宜解除与被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遂依法判决被告依照违约天数向原告支付违约金,驳回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在日常交往和经营活动中,相对人应具备宽容的心态并承担适当的容忍义务,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和争执,形成良好的沟通交流关系,这样才能有助于合同的正常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