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生在线讯(康丽)“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随着法槌的重重落下,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了第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
自诉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指控,在其与张某和重庆某公司的三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张某与重庆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拒不支付给付义务及合同解除后的退车义务。自诉人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被告人均不予配合。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诉人特提起自诉。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未按照法院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依法对其采取了执行强制措施,但两被告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张某名下银行账户在民事判决生效后仍有大额的交易信息,张某手机微信交易记录中也有相当规模的交易记录。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12月17日,在案件宣判的当天,被告人支付了第一笔款项1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自诉人指控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自诉人指控被告人重庆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在法院宣判前与自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履行部分判决义务,并承诺按协议逐步清偿,可以酌情从宽处罚。遂对张某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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