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包括央视认为“检察院突然入户抓人有待商榷,并认为检察院曾是采访对象,按照一般法理理应回避”,尽管该院出示了最高检的一份函件称指定该院处理此案,顶多能证明握有行政许可,但行政许可不等于法律许可。 作者:... 包括央视认为“检察院突然入户抓人有待商榷,并认为检察院曾是采访对象,按照一般法理理应回避”,尽管该院出示了最高检的一份函件称指定该院处理此案,顶多能证明握有行政许可,但行政许可不等于法律许可。
作者:许斌
可以合理怀疑,却绝不可以断言说: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赴京将中央电视台女政法李某从住宅中连夜带走系打击报复,并非与生俱来为正义、正直、守法、诚实的代表,并非具有法律豁免特权,接受正当的法律调查,乃至在证据确凿的前提下、经合法程序被认定为有罪并接受相应处罚皆本当如此。(《北京青年报》)
为避免执法权、司法权被滥用,要求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必须恪守法律程序。本件事的核心所在,不在于干警是否赴京带走了,而在于整个过程中的每一行为、是否恪守了法律程序。
包括央视认为“检察院突然入户抓人有待商榷,并认为检察院曾是采访对象,按照一般法理理应回避”,尽管该院出示了最高检的一份函件称指定该院处理此案,顶多能证明握有行政许可,但行政许可不等于法律许可,如果函件本身违反了司法回避原则,则结果应该为最高检撤回函令,并因此承担责任,而不是因为函令来自最高检,则合乎法律原则与否都必须执行。
如果检方在迄今为止的整个过程、以及在后续过程的每一行为中都恪守了法律程序,则应被视为正常法律调查,李某当然不可能因此而无端受害。在现代社会,主动接受法律调查代表着对法律的信仰,本身不渗杂有任何不洁净、可以被歧视的因素。
但恪守法律程序,绝不可能单纯依靠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身的自觉自愿来落实,而体现为精密、公开的制度设计,于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法无明令则不可行”,且行,必行于阳光之下、公众的目光之下。
制度的一面为应该怎样做,另一面为不应该怎样做,与不应该相伴随的是严厉的处罚。很少有行为比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正当法律程序更加危害严重了,会令得人们丧失对法律、对社会的起码信仰。故意违背法律程序,在许多国家是头等重罪之一。
所以当本件事成为焦点,结果应该是整个过程被公之于众,立法、执法、司法,本来是天底下最阳光的事业之一,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恪守程序正义,本件事为一普通的法律调查,便是李某最终被证实有行为违法、被定罪并接受了处罚亦为应有之义。反之,是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因违背程序正义而承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不承担法律责任、以行政或其它方式处理掩盖等同于包疵,为公权私用之源,使得强势权力拥有者不惮于肆意使用公权逞个人意气,使得相关机构、人员甚至将盲从领导意志当做了趋炎附势、溜须拍马的法宝。著名的“秦中飞诗案”中,该县公安局长竟赤裸裸地说县领导就是公安局的老子。8日,《新京报》所报道的山东新泰多名欲进京上访者被强送精神病院一事,同样使人担心,相关责任人会被严厉追究法律责任、还是轻描淡写以行政方式大事化小,最终起到鼓励效尤的反作用。
在法律责任之外,于一切公共服务机关,特别是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必须责担道义责任,必须为某些或许不能被法律认定为违法、却注定被公众集体认定为违反职业操守或是不道义的行为承担道义责任,引退、辞职为国际惯例,不能因为一己的恋栈损害公众对政府、对法律、对整个社会的信心。著名的林书记,无论其行为被法律认定为违法与否,事已至此,林书记没有一点儿挺身而出、承担道义责任的意思,便难怪为天下轻视、为天下鄙视。而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坦言曾劝告李姓不要采访与己不利的公共事件,恐怕也必须向公众作出合理解释吧。
(本文来源:中国网 作者:许斌)
Tags:可以 以带 带走 走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