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改草案稿)》近日公布并征求市民意见。根据该条例,深圳市将实行消费者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制度。如果经营者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袋,将面临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11月1...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改草案稿)》近日公布并征求市民意见。根据该条例,深圳市将实行消费者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制度。如果经营者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袋,将面临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11月12日《新快报》)。
深圳市拟出台的这个规定,是为了减少白色污染,保护城市环境,其初衷无可置疑。问题是,塑料袋不是毒品,不是违法商品,它类似于香烟,对人有害,却允许人们买卖、使用。如果我送给朋友两条香烟,却因此受到了处罚,岂不滑天下之大稽?同样的,商家赠送(无偿提供)消费者一只塑料袋,却要因此受到重罚,这于情于理如何说得通?
我并非刻意较这个真儿,而是觉得这种处罚条款,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将其置于地方条例之中,将有损条例的合法性。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良好的初衷、美好的实施效果,都要经受合法性的检验,合法性应成为制定政策首要的追求目标。
实际上,商家免费提供塑料袋,不过是一种促销手段。羊毛最终还是出在羊身上,对于消费者,塑料袋从来都是“有偿使用”的。深圳市此规定一旦实施,其直接的作用就是,商家可以理直气壮地有偿提供塑料袋,让消费者为塑料袋二次埋单——这一政策大棒看上去打向商家,其实落到了消费者的头上。
换言之,这一规定相当于将减少白色污染的重任,全部推给了消费者。确实,消费者是白色污染的最终制造者,消费者也可以少用或不用塑料袋。问题在于,人们使用塑料袋,无非图它方便,并且已经养成了一种习惯,对于公众习惯的纠正,处罚恐怕不是最优选择,至少不应成为唯一手段。比如,商家可以向那些不使用塑料袋的消费者适当让利,政府可以对这样做的商家予以适当补贴;再比如,政府可以对生产环保购物袋的厂商实行税费优惠,让环保购物袋的价格降下来。
显然,这些着眼于“奖”的措施更能体现政府的善意,而且彰显了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它相当于向公众表明,为减少白色污染,政府作出了巨大努力,采取了切实行动,起到了表率作用,政府并非光说不练,并非只是出台规定要求民众怎样做。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有了政府的责任彰显和表率作用,将更有利于民众纠正不良习惯,自觉养成良好的环保意识并付诸行动。 Tags:别把 把环 环保 保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