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有望终结罚款按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滚雪球式发展形成天价罚单的现象。修改后的草案明确:“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等于对行政机关加... 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有望终结罚款按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滚雪球式发展形成天价罚单的现象。修改后的草案明确:“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这等于对行政机关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封了顶(10月25日《新京报》)。
有关“天价滞纳金”的异常现象早已为人诟病,此次行政强制法草案对其采取封顶举措,可谓契合民意,彰显法治理性。另据报道,法律委经研究认为,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比例已有规定,建议删去原草案“按日加处罚款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三,按日加处滞纳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千分之二”的规定(10月25日《法制日报》)。这一提议也使笔者产生一丝隐忧。
为实现规则的最大合理性,这里不妨给现行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计算模式列出一笔细账:比如100元的罚款,假如被处罚人拖延缴纳,则需按每日百分之三(3元)计算加罚部分,照此推算,相当于经过约33天时间,其加罚金额(99元)即可接近或达到罚款本金的封顶标准;又如10000元的罚款,每天加罚300元,则基本上也只需要33天其金额(9900元)即可接近封顶,再多一天即可超过罚款本金。这不妨看做是一个有趣的“33天现象”,也就是说,大凡加处罚款只要经过33天后即可完成“登顶”。那么,这样的结果给行政执法和公民守法带来的影响是弊大还是利大呢?
我们知道,法律之所以设置按日加罚规则,目的就在于督促当事人尽快履行相关义务,但如果加罚适用的期限过短或者说“封顶过快”,则意味着当事人在渡过这样一段痛苦的加罚期后,他可能对履行处罚也就不再积极甚至无所谓了,因为此时已经不会再加重处罚,从而进一步诱发某种懈怠心理。当然,出现这样的问题并非“加罚封顶”的规则所致,而是缘于其所依据的“每日百分之三”的加罚标准明显过高,以致加罚存续期间过短。那么,行政强制法有无必要对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本身的适用比例也作出必要限制或适当调整呢?
也许有两种解决思路可以参考:一种是全面降低加罚适用标准,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比例修改为“百分之一”或者更低标准;另一种就是设置更为细化的分类计算规则,如借鉴目前诉讼收费办法中按不同标的额实行递减比例收取的做法,对于罚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按每日百分之一的比例计算加罚金额,对于罚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的,可以按每日百分之零点五计算,以此类推逐级递减。这样的好处在于不仅可以避免过于加重被处罚人的经济负担,也有利于督促其在相对较长的加罚期间内作出理智权衡并尽快履行义务。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有人可能会担心行政强制法有无权力修改此前行政处罚法在加罚标准方面的相关规定。这应该并不存在法理障碍,这两部法律同属于行政法律体系,而作为新法或“后法”的行政强制法应当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何况,此次行政强制法作出的“加罚封顶”之规定不正是对以往处罚规则的合理限制和必要匡正吗?通过这样的规则设计,将更有利于完善行政法治,维护公民权益。 Tags:33 3天 天封 封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