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检察长或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是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审判监督的一种模式,对加强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检察机关有效... 检察长或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是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审判监督的一种模式,对加强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等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无论从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笔者对此探讨如下: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对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打击犯罪、避免发生冤错案具有重要意义,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应逐步摸索积累经验,改革和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可以以联席会议纪要的形式,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就目前而言,至少应该对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范围、列席的方式和监督内容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效力等三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首先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1.重大疑难案件和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拟判无罪的案件;4.下级院提出抗诉,上级院支持的案件。 其次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方式和监督内容:1.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时间:应在审判委员会召开前三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检察机关;2.列席审判委员会的人员范围:应为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派的副检察长,必要时,可以带一名主诉或主办检察官作为助手;3.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发言顺序和检察机关监督的内容:会议由法院院长主持,先由法院办案人员汇报案情,说明合议庭意见,再由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派的副检察长或经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派的副检察长授权由其助手向审判委员会阐明检察机关的意见、定罪理由和依据。在证据采信方面,检察机关提及到而法院汇报人未提及的证据,主持会议的法院院长要向法院汇报人质询证据的真实性,然后再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综合案情发表意见,最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案件的结果。 最后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产生的法律效力: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不能只流于形式,要切实起到应有的作用,当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产生分歧时,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所发表的意见,虽然不能直接否定合议庭或法院承办人的意见,但可以促使各审判委员会委员对该案件有全面的认识,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意见,还应当记录到审判委员会的记录里。如果分歧较大,应暂时中止审理争议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由相关部门完善证据、收集法理依据,然后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 张国平 史岩峰 李键 作者单位:吉林省梨树县检察院) Tags:检察 察长 长列 列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