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一名男子捡到空钱包后,找来4人作证。法律意识正在江苏开出奇妙的花朵。《扬子晚报》昨天报道称,南京市民刘先生在地铁站捡到一只钱包,里面有失主身份证和银行卡。为免“豆饼老太”的尴尬,他请来4位市民作证钱包...
一名男子捡到空钱包后,找来4人作证。法律意识正在江苏开出奇妙的花朵。 《扬子晚报》昨天报道称,南京市民刘先生在地铁站捡到一只钱包,里面有失主身份证和银行卡。为免“豆饼老太”的尴尬,他请来4位市民作证钱包里没钱,然后拨打110报警。 “豆饼老太”的故事,很多人已经知道。去年11月,淮阴卖豆饼的周翠兰捡到一只装有1700元钱的钱包,交还失主,失主坚称钱包里应是8200元钱,起诉要求周翠兰返还6500元。后虽经法庭调解撤诉,但此案在全国都引起过反响。 没人能够明白“豆饼老太”的故事真相是什么,我们知道的只是“豆饼老太”的法律清白无可怀疑,因为从法律上讲,失主无法构造一个自己确实丢失8200元钱、周翠兰确实隐匿了6500元钱的证据链。而这个故事的深远影响,则在道德层面,没有人乐于看到一个拾金不昧的主角变成一场诉讼的被告。 现在,这场诉讼的道德意蕴,通过一种特殊的“法律证据意识”而反映出来,南京刘先生所做的,不过是对麻烦的预先消除而已,尽管更大的可能是他不会遇到豆饼老太那样的麻烦,但我不觉得一个人在消除麻烦上想做到“万无一失”有什么过分。 江苏已经有过奇妙的“以案普法”。另一个令人绝倒的案件,是一个叫彭宇的小伙子在公交站扶起一位倒地的老太太并送医院,法官以彭宇所为“显然与情理相悖”而判决对老太太摔倒负有责任。这一判决产生的社会效果是,人们开始反思做好事的责任风险,做好事之前需要准备足够的证据,以证自己是做好事而非对受助者负有法律责任。 道德行为原本是出自天性,发乎善心,自然而行,无须特别准备证据的。现在,连续出现的怪案件,已经将道德行为的证据准备提到了极为重要的程度。“豆饼老太”的故事,以撤诉终结,只是避免了尴尬的最大化,但已不足以挽回其已经形成的社会影响。彭宇案件则以法律宣判的形式,建立起“应急道德行为需要保存证据”的社会心理。 我很难说,从法律上讲南京彭宇案的判决就一定是错误,那更像是一个法官不得不有所判决的困难情况,诉讼已经形成、双方各执一词,而证据又未必充分的情况下,法官的自由裁量便发挥了作用,这与枉法是有区别的。相比之下,豆饼老太案件撤诉处理,结果要好得多,避免了法官的为难。 我也很难说,如果公众的道德要求是什么,法官就要依从,因为法官依从的是法律而不是公众的道德要求。甚至,在法律事实难于辩明的情况下,我们也很难说法官只要依照公众的道德要求行事,就具有合理性。 所以,我们面临的实在是一个法律与道德的微妙冲突。一般情况下,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并不如此明显,也不该如此明显。但现在,人们似乎产生了道德行为不仅难于自处甚至难于自保的忧虑。 当人们甚至无法放心地去做一件丝毫无伤于人的道德行为时,他的“法律意识”不过是一种担心受怕,处在这种状态中的人们,也必然缩减其发乎善良意志的行为。如果整个社会都处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会为此而付出代价,自保意识会表现为人们的道德冷漠。 我想,彭宇案、“豆饼老太”的故事和刘先生的故事,都可以看作这个时代的拍案惊奇,可以视为世风的一角,但仍然只是个案。何况大量情况下,我们并非从一个好人的不幸中去引以为鉴,而是从中发现不公正。我们无须真的把合乎道德的行为禁锢起来,尽管,这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无视道德行为所遭遇的尴尬。 我的意思只是说,我们需要改变这个社会的道德环境,不是说在道德环境改变之前我们就做不得应当做的事情。 (作者:刘洪波为资深媒体人士) Tags:新闻 闻晨 晨报 报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