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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媒体监督 还是监督媒体

时间:2015-11-09 16:40来源: 责任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12月2
  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12月24日《中国青年报》)

通读规定全文,我认为《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这一名称不够恰当,与其说是接受新闻媒体监督,不如说监督新闻媒体。理由是,规定有关法院对于新闻媒体的义务,通篇都是“应当”、“可以”等,至于法院在实际中如果没有“应当”或“可以”时怎么办,规定只字未提罚则。

相反,对于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出现的几种情形,规定则明确表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其中:(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四)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五)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

这几条情形的描述很让人不解。比如,何为“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是不是新闻有所偏向都会被套进去?再比如,“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又如何判断?很多案件报道,基本上都是由当事人报料的,怎么区分?还要看到,“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的规定,更是将新闻媒体的责任范围进一步扩大。

对于五条情形,尽管规定里只一句话“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但仍旧让人感到了分量和寒意,毕竟,在法律上,对于舆论侵权是有具体的惩罚措施的。而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不接受新闻媒体监督,也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更多只是软约束,这样一来,规定里所谓“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就成了一句空话,就像哥本哈根协议那样没有约束力。

在中国,新闻媒体监督不是太易而是太难,条件不是太多而是太少,环境不是太宽而是太窄。一些公权部门动辄抓的现象时有发生,这说明,公权部门理应为新闻媒体监督创造更多的条件,而不是设置障碍;甚至,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赋予新闻监督豁免权,而不是将模棱两可的问题归为问题,唯有此,新闻媒体才能、才敢监督。

(河南商报 王攀)

Tags:是媒 媒体 体监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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