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规定》指出,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12月2...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规定》指出,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12月24日《中国青年报》) 读到“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在审案件将追责”的信息,相信很多人会五味杂陈,当新闻媒体报道与“损害司法权威”的帽子相挂钩时,新闻人的感受肯定要比一般公众有着更为复杂的体验和更多的话要说。 当下,我们面临的舆论环境是复杂的,不但成了对新闻人的考验,而且屡屡演变为权力和公众知情权的角力。一方面是社会对待舆论监督的渴望和欢迎,另一方面又对舆论监督设置了种种障碍。因此,我们既看到了原陕西省省长贾治邦提出的“媒体偶尔报错也不要紧”的观点、李毅中在国家安监总局局长任上所说的“媒体不是中央纪委,媒体不是审计署,媒体不是调查组,你不能要求他们每句话都说得对”等新论调,也看到了不少地方出台的对舆论监督的钳制措施,如以正面报道考核新闻人,官员全程陪同采访,当然还有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有关人士的声音:几乎每一期舆论监督节目,都有公关行为出现。“真相有时被权力遮蔽,有时被利益遮蔽,有的被道德观念和偏见遮蔽,有的被集体无意识遮蔽。” 交织在一起的画面,给我们的感觉是舆论监督在当下社会还处于困境。而“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在审案件将追责”更加重了公众的忧虑情绪。我们的问题有四点:一是谁给了人民法院认定“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的权力?二是“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的认定权是属于公众还是属于被报道者?三是“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会不会成为一个“筐”,一个阻挠舆论监督的“利器”?四是“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和“媒体善意倾向性报道”的边界在哪里?是不是全由法院说了算? 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厘清,就很难让公众相信“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的诚意。进一步说,这种规定与我们所需要的更多的“意见的自由市场”相比,是一种倒退。 人民通过舆论监督政府,而不是政府通过舆论主宰人民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原理。因此,法院不能单方面认定“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它也没有这样的资格和权力。而法院“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的说法,恐有规避监督的嫌疑,是权力单方面意志的显现,遮蔽了公众对舆论监督的“认定权”。 Tags:恶意 意倾 倾向 向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