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我们真的处在一个“匹夫有责”的时代,任何事情,有责的都是受损失和被损害的“匹夫”,而机构往往都是没有什么责任的。这就是为什么与机构打交道,总能把人弄到精疲力竭。作者:刘洪波存款被盗取,银行负全责。武汉... 我们真的处在一个“匹夫有责”的时代,任何事情,有责的都是受损失和被损害的“匹夫”,而机构往往都是没有什么责任的。这就是为什么与机构打交道,总能把人弄到精疲力竭。 作者:刘洪波 存款被盗取,银行负全责。武汉刚刚判决了一个银行卡被复制案件,这个判决当然是依法做出,但从新闻阅读者的感受而言,可以说倍感欣慰。 此案的基本情况是,胡女士去银行ATM机取款,刷卡进门时,银行卡信息被人获取,导致银行卡被克隆,25万元存款被盗转。胡女士诉银行疏于管理,要求银行支付存款及利息, 银行方面则认为,胡女士未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和取款密码,责任应自行承担。此案经一审、二审和发回重审,银行败诉。 胡女士一案,起因在于银行安全问题。银行使用刷卡进门设施,但并不保证刷卡进门时可能被人盗取信息;银行ATM机同样是这样,它提供自动取款设备,也不保证你正常使用中不被人盗取密码,而银行基本未被追究责任。如此宽松的环境,使银行可以成为罪犯的天堂,而无需改良安全措施。 此案中,银行先是反责用户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后又称25万元被盗案公安正在侦查中,民事诉讼应予驳回。用户正常刷卡进门而信息被盗,分明是银行被人在门禁系统中做了手脚而未能察知,银行却要倒打一耙。而所谓刑事侦查中,民事诉讼应予驳回,就是放弃了受害人救济优先这样一个核心问题。 以胡女士的情况来说,如果真的采纳银行“先刑后民”的主张,那么公安不能侦破案件,胡女士的25万元就永远失去;哪怕公安机关侦破了案件,犯罪分子将25万元挥霍一空,胡女士是不是就会白白受损?是不是那些钱被追回多少算多少,损失算胡女士倒霉? 前些日子,《法制日报》报道过银行卡被复制的新闻。新闻中,银行工作人员称,复制银行卡的技术含量并不是很高,复制起来并不困难,制作成本也很低。一张银行卡,可能就是一个人的全部身家,银行却能够以“复制并不困难、成本也很低”的办法来保管用户的财产。盗取事件不断出现,银行只有大而化之的一些提醒,而未能有效改进安全系统,而按照银行的安全措施,用户又不可能避免密码被盗,银行在储户那里是永远不受损失的,哪怕是发生盗取行为,被盗者不会被赔偿,而银行也还能收到手续费。 应该看看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个判决。武汉市中院先是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后来,武汉市中院又认为,本案中银行虽有监控录像,但没有提供及时监管服务,也没有张贴“风险提示”,导致该场所被犯罪分子利用,应承担赔偿责任。我不知该说这是认识提高得很快,还是该说法院左右都是道理。不管怎样,储户在正常合理使用银行卡时被盗走财产,银行必须承担责任,这个简单的道理算是得以确立了。 其实,推开去想,我们真的处在一个“匹夫有责”的时代,任何事情,有责的都是受损失和被损害的“匹夫”,而机构往往都是没有什么责任的。这就是为什么与机构打交道,总能把人弄到精疲力竭。 Tags:银行 行总 总算 算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