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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是“诽谤官员案”越应公开审理

时间:2015-11-09 16:40来源: 责任编辑:
官员作为掌握公权力的特殊人物,权力源于公众授予,理应接受公众监督。这些个人隐私对公众而言,属于一种公共信息,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前提。作者:吴帅山东曹县青年段磊在网上发帖举报该县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县检察院以涉嫌诽谤罪提起公诉。近日,曹县法
  核心提示:官员作为掌握公权力的特殊人物,权力源于公众授予,理应接受公众监督。这些个人隐私对公众而言,属于一种公共信息,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前提。作者:吴帅山东曹县青年段磊在网上发帖举报该县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县...

     官员作为掌握公权力的特殊人物,权力源于公众授予,理应接受公众监督。这些个人隐私对公众而言,属于一种公共信息,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前提。

作者:吴帅

山东曹县青年段磊在网上发帖举报该县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县检察院以涉嫌诽谤罪提起公诉。近日,曹县法院以“涉及隐私”为由,不公开审理了此案。(7月18日《新京报》)

据报道,这位青年在网络发帖,分别举报了郭峰“长期包养情妇”、“其子经营KTV并卖毒吸毒”等内容。换句话说,这是对官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纪检部门本应格外重视才对,奇怪的是,“法办举报人”竟然成了第一要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庭可以不公开审理。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民主政治的基础。但笔者认为,在这里不适用于政府官员,也不适用于这起案件。

官员作为掌握公权力的特殊人物,权力源于公众授予,理应接受公众监督。这种监督得以实现的前提是,官员必须让渡一部分私人信息,包括财产状况、生活作风、权力的使用状况等。这些个人隐私对公众而言,属于一种公共信息,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必要前提。

可见,对“诽谤官员案”不公开审理,弊端颇多,不利于错案的追究、也不利于防范地方官员勾结报复和陷害举报公民,更难以保护公民监督举报官员违法腐败的权利。

法院宣布,8月3日该案件将再次开庭。希望再审时,别再以“涉及隐私”为由,不公开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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