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从本质上说,“官股”问题是一种腐败行为,是官员手中权力约束不够的一种结果。显然,要从根子上解决问题,还是要加强对官员的权力约束,要使外在的刚性制度逐渐内化为官员心中的道德约束与从政律令。第一财经日报社... 从本质上说,“官股”问题是一种腐败行为,是官员手中权力约束不够的一种结果。显然,要从根子上解决问题,还是要加强对官员的权力约束,要使外在的刚性制度逐渐内化为官员心中的道德约束与从政律令。 第一财经日报社论 本报7月21日发表的社论谈及时下依旧较为普遍的“官股”现象。很凑巧,《人民日报》于7月22日发表了一篇深度报道,也提出类似的问题,“官员入股煤矿为何查而不处”? 《人民日报》的这篇报道,说的是湖南桑植县一名官员,入股村办集体煤矿,非法获利700余万元,村民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但在案发之后,桑植县纪委一边承认这名官员利用职权非法牟利,一边却对官员入股煤矿的行为查而不处。 桑植县纪委对“官股”问题查而不处,这是公然违背中央清理纠正官员入股的文件精神,也背离了《公务员法》关于禁止官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相关规定。对于这样的地方纪委,上级部门倒是要查而处之,看看其中究竟是否有什么猫腻存在。 当然,我们相信,发现“官股”问题却查而不处的,只是个别情况。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多种监督力量,都在注视着为政者的一举一动。多数情况恐怕是,明明知道很可能有问题,却不去查,或没有动力去查。 众所周知,煤矿领域是“官股”乱象的集中地。200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曾下发紧急通知,规定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在1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几天之后,中央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和安监总局又联合发文,要求各地在限定时间内自查自纠“官股”现象。 这两个文件,如同刮起一阵旋风,对于遏制官员入股煤矿起了一定的作用。不少官员或主动退股,或被清纠。在我们的记忆里,这一年,可谓是治理“官股”乱象较为有力的一个年份。 然而正如我们在两天前的社论中所指出的,“官股”现象至今依然绵延不绝,特别是在矿山开采、交通、房地产开发,以及娱乐等行业中,更为普遍。这其中或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整治力度不够;二是贪婪的官员越来越狡猾,做事情越来越隐蔽。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现在“官股”问题的暴露,往往是由突发事件引出。如河北唐山开平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就牵出一名副局长股东——此类案例甚多,不必细数。但是对于“官股”乱象的治理,不能光靠带有偶然性的事件或事故来倒逼。 在7月21日发表的社论中,我们主张要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其中较为重要的制度,是官员财产的公开与申报。党政官员,特别是腐败高发领域的官员,其财产若被置于阳光底下,无论如何,对于减少类似“官股”这样的腐败行为,不无裨益。 看来,针对“官股”屡屡得不到有效、彻底治理的状况,有必要继续进行专项整顿。2005年的经验告诉我们,专项整顿虽然不能治本,但也是诊治“官股”这一“顽症”的有效手段。从一方面来说,当然要靠制度规定进行日常管理,但另一方面,也要借助特别行动进行清查。正如要在查办大案要案中来推动廉政建设,依靠专项整顿,既可增加震慑力,也可发现日常治理中的漏洞与不足。手中持有干股的官员,无疑是现代版的“红顶商人”。法律既然规定官员不能脚踩两只船,那么,具有打击力的专项行动,有利于部分官员再次反思自身角色,而不能既从政,又把当官当成生意来做。 同时,治理“官股”问题,可从重点领域突破。我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规律:“官股”现象,往往集中在暴利性行业,即矿产、娱乐、房地产等领域中。看起来,如同资本的本性,不受约束的权力也是在狂热地追逐利益。因此,无论是日常治理,还是专项行动,都有必要加大对上述暴利性行业的“体检”,这既是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捍卫社会公平,某种意义上,也是对相关官员的一种爱护。 从本质上说,“官股”问题是一种腐败行为,是官员手中权力约束不够的一种结果。显然,要从根子上解决问题,还是要加强对官员的权力约束,要使外在的刚性制度逐渐内化为官员心中的道德约束与从政律令。我们已经知道,缺少文化层面的认识与敬畏,仅靠制度性反腐措施,效果未必会好,总会有官员“前腐后继”。在这个意义上,加强党内民主、改进基层民主,提升对于公权力的监督能力,尤为重要。 Tags:官股 股现 现象 象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