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必须看到,邓玉娇案于舆论场中,实则背负了公众寻求普遍的社会正义的期盼。若邓玉娇案不能公正处理,社会心理危机必将加剧。而若要求得邓玉娇案的公正处理,就必须回到司法的场域。新京报社论眼下,邓玉娇案已基本暴... 必须看到,邓玉娇案于舆论场中,实则背负了公众寻求普遍的社会正义的期盼。若邓玉娇案不能公正处理,社会心理危机必将加剧。而若要求得邓玉娇案的公正处理,就必须回到司法的场域。 新京报社论 眼下,邓玉娇案已基本暴露在阳光之下。侦查机关的每一次通报,都在接受舆论逐字逐句的解读。 与之前一边倒的质疑公权不同,更多的信息披露也带来了更多的理性。曾经强烈批评警方欲将邓女送交精神鉴定的公众,不少人倒戈质问为何还不鉴定。显然,他们已经懂得,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作为嫌疑人的邓玉娇而言,是权利,更是保护。 两位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的抱头痛哭,以及大呼“丧尽天良、灭绝人性”,也遭到了一些网民的批评。从案件事实看,邓女的遭遇并不比其他强奸案(既遂或未遂)更惨烈。试想,若两律师为习水性侵案中的被害幼女代理,情绪又将如何?当然,律师也可以有喜怒爱恨。但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必须学会控制情绪,在媒体面前更应保持冷静,因为只有理性的法律思维,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判断较之舆论判断的最大区别,在于司法只能“以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看到,邓玉娇案于舆论场中,实则背负了公众寻求普遍的社会正义的期盼。若邓玉娇案不能公正处理,社会心理危机必将加剧。而若要求得邓玉娇案的公正处理,就必须回到司法的场域。 从法律看,邓玉娇声言被性侵犯,仅仅是嫌疑人的陈述。关键还在于,必须有证据证明邓贵大等人其时确实正在性侵邓女。要知道,只有经合法证据证明的事实才能被称为法律事实,进而可以作为司法裁断的基础。若无证据,即便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也只好推定为没有发生。在此,公众仅仅根据警方通报的事实,或邓女及其律师所声言的事实,来作道德判断,实则缺少法律意义。理性评估舆论的功用,未来的走向还是要转而诉求程序性的监督,以免法律之外的舆论声浪虽大,一进入司法场域却又无法得到司法的认可。 从程序上看,邓玉娇案的一些关键证据并未曝光。于侦查阶段,为保障案件的调查顺利进行,法律确实允许侦查机关保有一些秘密。但侦查机关的法律使命不仅仅是追究犯罪,还包括保障人的基本权利。换言之,警方在侦查邓玉娇案过程中,不仅要收集不利于邓玉娇的证据,也要收集有利于邓玉娇的证据。因为邓贵大等涉嫌强奸与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之间,存在着密切关联,前者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后者是否成立。 但从媒体报道看,警方的取证工作似乎还存在失误。21日下午,邓女的两位代理律师向媒体披露:案发当天邓女的内衣内裤未被警方提取,当律师意识到这些证物的重要价值时,距案发已有11天。在律师的强烈要求下,22日中午,在有关部门人员的见证下,当地警方才提取了有关物证。遗憾的是,除了胸罩,其余四件衣物均已在提取前被邓母清洗。 我们尚不知晓这些重要证物的证明力是否丧失,以及对此案的最终处理将产生何种后果。但邓玉娇案的这一细节提醒侦查机关,摒斥单纯的打击犯罪思维,增强公民权利保障观念,已是重中之重。若警方在邓女自首后的第一时间,就提醒她有聘请律师权,或通知当地法律援助部门指派律师及时介入,上述遗憾也许就不会发生,邓玉娇案的公正解决也会更容易一些。 Tags:回归 归司 司法 法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