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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一女子离婚后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法院:不行!

时间:2019-05-30 08:26来源:潇湘晨报 责任编辑:叶紫君

邓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因双方感情破裂,于半年前协议离婚。原本以为离婚后彼此都能相安无事,可没想到,女方邓某却将刘某诉至法庭,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那么法院究竟会不会支持此举呢?近日,桃江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邓某(女)与刘某(男)相识、相恋于大学校园,毕业后两人南下广东创业,开了一家电脑组装销售店,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店子的生意蒸蒸日上。2011年,二人喜结连理,婚后生育一子一女,一家人生活过得十分美满。然而好景不长,随着生意越做越大,刘某开始将全部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之中,对独自在家照顾两个小孩的邓某的关心渐渐减少,导致夫妻关系日渐生疏,终走向离婚。

原本以为离婚后的二人能相安无事,各自开始新生活,没想到却因女方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反悔,致使双方再次对簿公堂。邓某认为刘某在与自己拟定离婚协议前,隐匿了一笔工程款,并且在计算共同财产时,未对惠州的电脑店的品牌价值进行评估并计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由于她没有分到房产,导致离婚后她与两个孩子无房可住,因此她起诉要求将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街道的商品房一套判归其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刘某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邓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对邓某要求将重庆市南岸区某街道商品房的所有权变更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判决书送达后,邓某不服,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益阳中院经过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离婚协议,既是男女双方处理离婚问题自由意志的体现,也是双方对自己在离婚中权益的一种保障。因此,在签署离婚协议前,双方既要做好充足的心理准备,也要对协议中涉及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考虑周全,要知道,这份协议一旦签署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就会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情形不得反悔。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肖化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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