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过错而道歉,是个人承担良心责任的公开形式,不要走调成权力压迫的产物,不管这种权力是某个权力人物,还是一种集体的公意。社会可以有舆论和道德评判,但不应有“强迫道歉”,而且强迫的道歉,真实性十分可疑。1... 为过错而道歉,是个人承担良心责任的公开形式,不要走调成权力压迫的产物,不管这种权力是某个权力人物,还是一种集体的公意。社会可以有舆论和道德评判,但不应有“强迫道歉”,而且强迫的道歉,真实性十分可疑。 17日晚,吉林省松原市男子龙大海持铁钳等工具,破坏了35米长的绿化带护栏,被管理人员当场抓住扭送警方。松原市市委书记蓝军批示要求龙大海向全市人民公开道歉。(3月19日《京华时报》) 这件事,前半截是依法处理。依法处理,没什么可说;那附加的后半截呢,向全市公开道歉,依据的是批示,批示依据的又是什么? 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龙大海破坏护栏,涉嫌损毁路面公共设施,被行政拘留,这是他所必须承担的治安责任。市委书记一个批示,要求他向全市道歉,这是没有根据的添加,形成为一种“责任加派”———鉴于其维护公共道德、加强公共秩序等目的的正当性,可以给点面子,不说这是“乱摊派”。 龙大海不是不可以被要求道歉,但前提是应有具备合法性的规定在前。没有这样的规定,就地批示,就地执行,这岂不是谁有权,谁就可以灵机一动,要求公民为自己的过错而承担莫名其妙的后果? 我并不否认社会对人的良心水平会产生影响,这是自然产生的,有时也可能是一种被营造的社会氛围,例如一个评价较低的人可能在社会上会面临交往困难。但这不应该是“强按牛头去喝水”,某种程度上,甚至故意营造一种针对道德不高的人的隔离性社会氛围,也应当反对。 为过错而道歉,是个人承担良心责任的公开形式,不要走调成权力压迫的产物,不管这种权力是某个权力人物,还是一种集体的公意。强迫良心,强制灵魂,总是野蛮的。社会可以有舆论和道德评判,但不应有“强迫道歉”,而且强迫的道歉,真实性十分可疑。 如果龙大海是一个官员,情况应有差别,因为他掌握权力,公众应对其道德水平有高的要求,被提出道歉要求是合理的,但即使这样,他仍然有接受与不接受要求的选择,只是他要准备为此而承担追责不断扩大的后果。 但龙大海只是一个公民,你说他破坏了35米护栏,损害全市公共利益要向全市道歉,那么那些故意犯罪的人,杀人越货的人,破坏了全市人民的安全感,是不是也要在判刑之外向全市道歉,他不道歉又怎么办呢? 权力对权利的伤害,永远要提防;强者对弱者的伤害,永远要警惕。龙大海因儿子在护栏处受伤,一怒而破坏公共护栏,有歉可道,但道不道应可自选;蓝军批示要求龙大海向全市道歉,大概也是一怒,一己之怒也好,挟公怒而行也好,得以实施,终究是权力无依据地处置公民,更加有歉可道,蓝军应当向龙大海道歉。 中央在大力倡行依法行政,每个官员一言一行当以法律为边界。依法行政,不能靠怒来怒去。普通人一怒,会做不智之事,但还不难控制;而权力的力量怒火一发,会烧到哪里,往往没个边,所以才需要接受监督,接受约束。 (作者:刘洪波 ) Tags:强迫 迫公 公民 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