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劳动模范、河北省劳动模范、唐山建设物资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刘青春在网络上发文申冤的消息引发关注。刘青春称,其从2005年开始被人诬告陷害。2014年3月17日,其被唐山市路南区检察院带走接受调查,从此走上含冤的道路。 4月11日,大白新闻联系到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的两位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回应称:“电话里说不清楚”,随即表示不太方便后挂断电话。另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刘青春案法院已经判了,如果有特殊需要的话找我们单位”。 全国劳模刘青春:检方非法办案 据了解,刘青春在2000年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也是最早河北省希望工程的捐助者。还曾多次被河北省委、省政府和唐山市委、市政府授予省、市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刘青春反映称:“从2005年开始,就有人对我进行诬告陷害。之后,我和原公司财务科科长几乎每年都要被检察机关叫去‘问话’,直至2014年3月24日正式立案”“唐山建设物资公司是民营企业,哪有所谓的国有资产,又如何能有贪污罪呢?没有贪污罪,检察机关怎么来的管辖权呢?检察机关明显在跨越管辖权办案!” 刘青春说,“目前,我的案子已经三次一审、三次二审(其中有两次发回重审)。我一审因贪污罪被判十一年,二审发回重审,第二次一审改判职务侵占罪被判二年三个月,第二次二审发回重审,第三次一审仍判我职务侵占罪被判二年三个月,第三次二审维持原判。” 据悉,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最初以刘青春、邱某某、杨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8月12日向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在第二次一审判决中改判职务侵占罪。此外,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的裁定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审判程序违法”。
刘青春
刘青春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
刘青春获河北省劳动模范称号
获奖证书 检察机关:不存在非法取证 据了解,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冀02刑终58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除被告人的供述外,现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刘青春等人侵吞公司财物的行为,故对辩护人所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非法取得及被告人刘青春否认其原有供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意见:根据相关证据证实2014年3月24日立案,当时立案是合法的,审结时是什么案由不影响立案。本案发后还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经查不存在非法取证,也没有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应该是可信的。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刘青春、邱某某、杨某某及三上诉人的辩护人未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且没有提交新的非法证据线索,原判依法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予支持于法有据。 4月11日,大白新闻联系到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的两位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回应称:“电话里说不清楚”,随即表示不太方便在开车后挂断电话。另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你去找我们单位就行、刘青春案法院已经判了,如果有特殊需要的话找我们单位”。 目前,刘青春已经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出了刑事案件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