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10年10月27日下午,两家抗争了两年多久的单位,在湘潭仲裁委签收了(2010)潭仲调字第269号仲裁《调解书》。 该《调解书》只有一页双面,不足1200字,它却解决了一个在申请撤销、申请不予执... 2010年10月27日下午,两家抗争了两年多久的单位,在湘潭仲裁委签收了(2010)潭仲调字第269号仲裁《调解书》。
该《调解书》只有一页双面,不足1200字,它却解决了一个在申请撤销、申请不予执行的仲裁案金钱给付争议,解决了一个一审民事判决后已进入上诉程序的金钱给付争议,解决了一个须另案起诉的债权债纠纷;并且双方握手言和,即时履行《调解书》明确的义务。既使一揽子复杂的金钱给付争议案子案结事了,又化解了双方的激烈矛盾。 该仲裁《调解书》进行了没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分的创新,因双方都讲究面子,一是都不希望是自己单方主动申请调解,二是都不希望是自己这方作被申请人,于是双方签订《共同申请仲裁调解确认书》(即仲裁协议)是以共同申请人1和共同申请人2排列涉案主体,未区分谁是申请人和谁是被申请人。湘潭仲裁委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认可其双方主体不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让双方在形式上、感觉上认为主体完全、绝对平等。 仲裁庭对双方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和谐磋商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认为其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述,它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且可以即时清结案结事了。于是,决定探索和创新促和机制,按双方当事人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共同申请人1和共同申请人2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结案。使其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笔者希望各地仲裁机构在法律范围内大胆探索和创新更多的息访、息诉、促和的仲裁调解方法。 (作者:朱培立) Tags:湘潭 潭仲 仲裁 裁创 |